唐山打人案:法治社会不缺英雄,法治社会无需英雄

发布于: 2022-08-05 08:33

导读:

“唐山打人事件”的旁观者成为另一个议论的焦点,某知名女演员也加入了吐槽一方。“见义勇为”再次通过个案被推上风口浪尖,而与“见义勇为”息息相关的“正当防卫”“互殴”就成为了聚焦的中心词。

一个社会中,正常的生活、秩序应该是可预期的,并根据法律的指引规范自己的行为,也默认他人都会根据法律的指引行事,从而各自获得一种持续、稳定的安全感。但如果人们观念中的生活、工作秩序变得不可预测,出去吃顿饭都觉得不安全,人们对自身安全无法获得稳定心理预期,就会人人自危,暴力事件频发,基本秩序必然受到冲击。

社会基本价值的维护,固然有法律的规制,更重要的是人们对司法机关惩治不法行为的信任,以及社会大多数人对基本价值的认可与维护。
“唐山打人事件”在网络上继续发酵,有一位网友向我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坏人都是成帮结对、热热闹闹、招摇过市、风光无限、手眼通天,好人都是心事重重、形单影只、默不作声、忍气吞声?
如今为何“见义勇为”这种传统美德成为了稀缺资源?传统文化中“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都哪里去了?是法律制定问题还是人们衣食无忧后让勇气选择了躺平?这确实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根据2004年11月27日生效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见义勇为,“是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该《条例》系地方人大立法,属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其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立法用语类似。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仅仅表明“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应适当给予补偿。《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这一规定显然具有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立法目的,其范围远远超过了《刑法》《民法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范畴,本文仅探讨涉及“以暴制暴”条件下的“见义勇为”。立法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采取了相对保守的价值选择,我们理解立法者的初衷,即对私力救济采取保守的态度,以防止私刑、暴力的滥用。但无论采取鼓励还是保守的立法模式,都是一把双刃剑。
很多人不解,“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那么多同堂用餐的人为何没有人“见义勇为”。仔细回看视频,并非没有人介入,尤其是那位尝试挣脱男友上前帮忙的黑衣女士,她是有制止不法侵害的动机的。但遗憾的是,该事件中没有出现“武林高手”,更没有所谓的“英雄”。清华大学劳东燕教授指出:我们不要简单谴责人性,在制度没有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只会想着自保。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勇气是需要制度来加持的。
近几年来,“于欢案”、“昆山反杀案”、云南退伍军人“唐某正当防卫案”等典型案件给人们一种认识,即《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了。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包括多年以前的“邓某娇案”等个案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无一例外的有媒体的巨大贡献,“昆山反杀案”更是有视频资料,否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起正当防卫案件是非常困难。
首席大检察官张先生曾经说过:“法不能给不法让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最终决定个案结果的还是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员,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都按照防卫过当来处理,或者根本就不予认定正当防卫。一旦被害者施以还手就被认定为互殴,丧失正当防卫的条件,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一个社会确实需要弘扬正气,需要见义勇为,但如果没有足够的制度保障,或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过于保守,那么无论是“见义勇为条例”的鼓励,还是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补偿”制度,亦或是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免责(或减轻),都将阻挡不了“见义勇为”成为一纸空文。近几年来,我一直担心这种对“正当防卫”的错误认识会酿成个别人的灾难。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要求五个条件:1.有不法侵害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不能超越一定限度;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如果你不懂法,看了上面这些条件,有何感受呢?
实事求是地讲,就某一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很多时候我们这些职业法律人都很难判定,何况大多数不懂法的老百姓呢!即便是懂法的人,在气氛特别紧张的现场,恐怕也很难准确把握尺度。这就是很多人向律师咨询,律师不敢给出准确答案的原因,因为问题本身恐怕就是个复杂的问题。
举例说明,所谓“不能超越一定限度”,这个限度“如何把握”?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立法所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何判断(涉及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有时间去判断吗?有些时候,一拳就导致对方脾脏破裂,这一拳到底是必要,还是不必要?不用扯那么远,就唐山案而言,如果男子骚扰在先,女子啤酒瓶子轮过去,男子倒地,蛛网膜下腔出血,这还能认定正当防卫吗?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所有,有些事情嘴上说起来容易,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往往是很复杂的。
再者,不法行为人到底是否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故意,这个也实难界定。有时候对方只是滋事的故意,并没有想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但如果你做出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判断,很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假想防卫”。例如上面的情况,男子骚扰在先,此时女子挥舞啤酒瓶子,她是如何做出男子后续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判断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换个场景,这都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另外,“正当防卫”要求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识。实际上,“正当防卫”与“互殴”,其主观方面的认知是非常重要的区别。很遗憾,司法实践中,只要被侵害人还击,就很容易“客观归罪”继而被认定为互相斗殴。至于你当时是防卫的意识、还是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同的司法者认识逻辑、认知水平都是不同的。
法律的逻辑前提存在一个假设,即绝大多数的人都是理性人。在某一案发现场,让一位理性人去判断何为正当防卫,避免不了会出现“前怕狼后怕虎”的心理矛盾,更担心“行侠仗义”受到伤害而无人问津,这是见义勇为的天然心理屏障。
当然,司法过程中能否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呢?这可能是最具争议的话题。
本人认为,一旦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极易导致大量轻罪案件中出现过度防卫,造成私刑泛滥,使本来理性一点就能过去的小事儿升级为大案、命案,这当然不是法律要追求的社会效果。至于“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与保守的“正当防卫”立法模式这对矛盾,如何找到一个被大众普遍接受的黄金分割点,这就是司法的艺术了。在此过程中,一些被错误处理的“英雄”可能会付出自由的代价,但在法治的道路上,这种代价恐怕难以避免。即便在私权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如私闯住宅可以才去极端的防卫方式,但很多时候,入侵者“是否得到允许”这件事就是个无头案,反正死者不会说话,生者怎么说都行。个案处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这是法治社会回避不了的代价,立法者、司法者需要做的是把这种代价控制在大众能够接受的范围,尽量避免“法的不必要代价”的产生。
我个人鼓励“见义勇为”和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这种情况如何做出“准确”判断的确是个难题。如果我是同在一个饭店撸串的客人或者我只是路过,可能我也会赶紧走,最多立刻报警。因为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起来,他们是什么关系,双方人马如何区分,他们是否以往关系有隙,他们都有什么武器等等;贸然上前“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机会成本太高了。即便民法视角的“见义勇为”,在“老人碰瓷”、“送医者被反诬”、“被拐妇女起诉离婚败诉”等刷新普通人认知水平的闹剧频发,你还敢“行侠仗义”吗?世界本不该是这个样子,但现实世界就是这个样子。
建议那些正在前往唐山挑战“烧烤”的朋友们,无论你武功多么高强,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见义勇为”,首先观察周围是否有摄像头,或者立刻让同伴、围观群众开手机录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稍有不慎,你的“义薄云天”就会带来牢狱之灾,因为有些事情,我们能够控制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有时候,“见义勇为”也要将就方法,例如迅速打开手机,最大音量播放“警笛”声音,再如高喊“警察来了”,都可能令犯罪嫌疑人闻风丧胆。
另外,司法个案的处理应当给人们一个积极的暗示,尽量降低人们的顾虑,不要人为地给“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设置认知障碍,执法、司法过程中具体认定事实,不仅要考虑个案的公正,裁判结果更应当考虑对社会公序良俗、人性、良知等基本价值的维护。例如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全然没有考虑到裁判结果对公序良俗的负面影响。有时候,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宁可牺牲个案正义,也不能挑战人性与良知的底线,遇这种特殊情况,如果“受害人”有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弥补。
在此,我也提醒人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是王道,这与“男权”“女权”无关。现代社会,绝大多数的犯罪都与消极的社会因素有关,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
发稿之前,笔者看到唐山方面又再表态:“从严从快依法严惩,还伤者公道、还市民安宁、还社会稳定”,豪言壮语间流露大无畏的英雄气概。我只想说,案件已经不归你唐山管辖了,而网络上实名举报的几起涉黑涉恶暴力事件,请认真履职彻查。任何事务都有根源,现在做应该做的是反思治安状况混乱的深层原因,“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而不是表忠心、树决心,更不需要英雄气概。
所谓维护社会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维护人们普遍存在的心理预期。法治社会不缺英雄,法治社会无需英雄。并不矛盾。

从昆山花臂男到唐山打人案……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个案不时冲击着文明社会的防线,下一个又是谁?光明日报评论:“法治建构之慢之难,法治破坏之快之容易,当给疫情下更多执法者、司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以警钟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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