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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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
  • 08-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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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必要时候,可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1. 审计的概念   审计起源于「南海泡沫」,即在1720年春天到秋天之间,脱离常轨的投资狂潮引发的股价暴涨和暴跌,以及之后的大混乱。该股票在4个月时间从 100 多英镑涨到 1000 多英镑,然后用5个月左右的时间又跌回去了,期间投资者趋之若鹜,其中包括半数以上的参众议员,国王亦禁不住诱惑,连物理学家牛顿都丧失理智,亏了 2 万多英镑。   事后,英国政府对该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以成为第一次审计。   审计繁荣于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企业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提升了审计的重要性。也产生了审计的三大理论,代理理论、信息理论、保险理论。   代理理论:股东持有资金,但是完全不懂会计知识。股东委托总经理帮助管理公司,此时,应如何防止股东被精通会计的总经理骗的团团转?正确答案是,...
  • 08-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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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 000元没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
  • 08-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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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多家村镇银行因故无法向储户提供取款服务,2022年6月12日,许多储户准备前往郑州维权,却发现自己核酸检测虽然是阴性,但健康码却被赋予红码。 纪检监察部门称,已将线索转给卫健部门自查。 截止目前,有关方面尚未公开“赋红码”事件的调查结果。 众所周知,“健康码”、“行程码”已经成为现阶段国人生活中的必备“标识”,没有此码,寸步难行。有人形象的将其比喻成“电子戒具”,虽类比不当,但表意相当准确。 “健康码”是抗击疫情过程中,互联网技术赋能疾控的集大成者,在两年多的疫情防控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健康码”、“行程码”等app软件的应用,显然是以搜集、处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为前提,其中关于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行程轨迹、生物识别、金融账户、健康状况等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信息”。 因抗疫应运而生的“健康码”、&ldquo...
  • 08-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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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微信公众号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上刊登了几个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官会议纪要,表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值得重视。 01   能否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认为: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 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
  • 08-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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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主要理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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