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1 2022
    百问通
    本文以通过“知产宝”检索的2027件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为研究样本,总结司法实践中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实体裁量标准。从使用时间、使用地域、使用主体、使用方式、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角度分别展开论述,以期与实务界同仁探讨。 一 使用时间   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处于指定期间,即申请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的时间段。无法确定使用时间的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起算点之前的证据以及仅指向指定期间届满后的使用证据,均无法得到法院采信。例如,在“SFSF”商标案[1]中,北京高院认为,厂房内景及背包实物照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拍摄时间,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商标权人于指定期间生产、销售了使用诉争商标的“背包”商品。   如果商标权人在指定期间已具有主观使用意图,但受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因素限制,未在指定期间使用注册商标的,在正当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可阻却注册商标的撤销。例如,...
  • 08-01 2022
    百问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案例目录: 01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02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
  • 08-01 2022
    百问通
    01 一、“N+1”真实定义是什么? “N”指经济补偿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单位需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则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 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但是这里排除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愿意额外支付+1,+2,+3...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本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只是单位为了与员工尽快促成协议,额外支付的具有激励性质的奖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
  • 08-01 2022
    百问通
    合同是与外界交往的桥梁,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源泉,守住这座桥梁就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避免绝大部分的争议。 ——吴江水   合同法律问题审查五大要点   第一个要点: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首要问题。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但在实践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企业关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严重而且自己一方资格合法,只要能够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风险,即使交易相对方存在主体资格缺陷,交易仍可进行。只有当任何一方存在的主体资格缺陷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自己一方的利益存在重大影响时,才会尽量避免这类交易或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   第二个要点: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在内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内容、交易模式以及术语等均应尽最大可能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一致,避免因合法性问题或学理之争而影响交易安全或交易结果。这类审查必须提供完整、全面的审查意见,供委托人权衡利弊后决策。 &nbs...
  • 07-29 2022
    百问通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成立的公司,其特点是股东只有一个,章程由股东制定。因此,股东个人的意志决定着公司发展的方向,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应当相互独立,但由于股东对公司财产又具有完全控制权,因此,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 为了限制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时,只要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清偿自己的债务时,公司是否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法律...
  • 07-29 2022
    百问通
    【案例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刑不诉〔2021〕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湾**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 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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