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那么,复工后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影院与广告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影院恢复营业但尚未恢复至正常营业样态期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持一审将此期间的广告费用酌定调整为合同约定的50%的判决。 影院复工,这笔广告费怎么付? 2019年9月23日,瑞星影院与叁美广告公司签订《影院银幕广告项目合同》,约定由该广告公司购买影院所有映前广告的独家招商权、发布权及电影贴片广告的独家结算权;合作期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合同履行了4个月后,因疫情影响,瑞星影院于2020年1月24日暂停营业。暂停营业期间,叁美广告公司与瑞星影院取得联系,希望影院能提前3-6个月通知其恢复营业时间。2020年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出《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要求低风险地区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并落实各项防控工作,包括:实行交叉隔座售票,每场上座率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