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8 2022
    百问通
    一、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对方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违反禁止流押的规定——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案号:(2011)民提字第14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二、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应根据其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因素来判断——孔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卖人将房屋出售后又转卖他人,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其与出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均是判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依据。 案号:(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4)   三、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
  • 09-28 2022
    百问通
    导读 目前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开发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论哪种裁判观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认为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收益权,并认可租赁、有偿使用、使用权转让等处分方式。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任务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车位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应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对人防车位的权属,目前司法界裁判观点不一,下面就三种主要的裁判观点加以整理简析。 一、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只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陈某卿与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浙10民终430号   本院认为,涉案...
  • 09-27 2022
    百问通
    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本案中,何以琛作为执业律师期间,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情:何以琛于2011年10月17日入职北京皮特医疗公司,担任法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何以琛缴纳了社会保险、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20日,公司向何以琛发出通知书,内容为:“何以琛:鉴于你于2011年10月17日入职我司,从事法务工作。经司法局网站查询,何以琛为执业律师,执业类别为专职律师,执业机构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 09-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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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综合签约人在签约之时是否具有代表权、合同相对人对签约人的代表权是否进行了谨慎审查等情形进行判断。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并非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装饰城B区2栋1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韩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09-26 2022
    百问通
    一、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对方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违反禁止流押的规定——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案号:(2011)民提字第14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二、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应根据其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因素来判断——孔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卖人将房屋出售后又转卖他人,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其与出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均是判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依据。 案号:(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4)   三、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
  • 09-22 2022
    百问通
    后疫情时代,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那么,复工后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影院与广告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影院恢复营业但尚未恢复至正常营业样态期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持一审将此期间的广告费用酌定调整为合同约定的50%的判决。 影院复工,这笔广告费怎么付? 2019年9月23日,瑞星影院与叁美广告公司签订《影院银幕广告项目合同》,约定由该广告公司购买影院所有映前广告的独家招商权、发布权及电影贴片广告的独家结算权;合作期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合同履行了4个月后,因疫情影响,瑞星影院于2020年1月24日暂停营业。暂停营业期间,叁美广告公司与瑞星影院取得联系,希望影院能提前3-6个月通知其恢复营业时间。2020年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出《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要求低风险地区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并落实各项防控工作,包括:实行交叉隔座售票,每场上座率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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