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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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当事人一方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迟延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华云,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西民主大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武,该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鹏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552号411室。 负责人:张国,该分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
  • 10-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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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二、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四、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五、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六、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七、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瑕疵,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 八、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九、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 十、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出租方未按约定开发土地,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部分土地出租用于建造仓库,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01.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问:在实践...
  • 09-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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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福荣合伙协议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2021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裁判摘要】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1.《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无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之间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特别约定效力问题的规定。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
  • 09-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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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未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处罚股东的决议效力如何?   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对股东进行罚款等的权利。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是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需要,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就罚款的标准、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股东会滥用该权利。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股东会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其作出的相应决议应属无效。   参考材料:《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二、股东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不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即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且不违背公司利益,股东会据此作出的决议均应受法律保护。但需注意,对股东会决议仅可提起不成立之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决议不...
  • 09-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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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款自《公司法》于2005年修正以来未发生变化。《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并非新的司法解释,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旨在统一裁判思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定不涉及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影双,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6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庄沧桑,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邮证券有限...
  • 09-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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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0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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