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总趋势下,房屋出卖一方通过“一房二卖”获取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此,则必然会给房屋先手买受人造成损失。对此,无论是原《合同法》第113条还是之后的我国《民法典》第584条,其规定基本是一致的,都是规定出卖人应当向先手买受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绝非易事,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出现认定错误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印发的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第156号案则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对如何认定因“一房二卖”给房屋的先手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认定及赔偿问题极具参考和借鉴价值。笔者试分析如下: 本案基本案情是:2004年3月13日,郑某安与某物业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业用房,面积251.77平方米,单价2万元/平方米,总价为503.54万元。还约定了建房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郑某安付首付款201.44万元,余款302.1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05年6月,卖方将案涉商...
【裁判要旨】 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综合签约人在签约之时是否具有代表权、合同相对人对签约人的代表权是否进行了谨慎审查等情形进行判断。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并非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装饰城B区2栋1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韩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