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2 2022
    百问通
    一、口头合同 风险点:这类合同双方只有口头承诺,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更没有签字认可,如果发生纠纷,对方回会以此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指责你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空白合同 风险点: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把自己的合法权益交给了企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肯定是怎么有利怎么填。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风险点:一字之差,大不相同。劳务合同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某一项劳务,或是特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书面约定,相较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许多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四、双面合同 风险点: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符合法律的假合同,仅有用人单位单位保管,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是不合法律的真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实际执行。对于双面合同,劳动者有权说不。 五、霸王条款 风险点: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的合同。例如不合理的罚款、动不动就解雇等,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可以拒绝签订。即使签订,里面的规定也不...
  • 09-21 2022
    百问通
    案 情 简 介   2018年8月,曹某入职某广电公司,双方签订了“数字电视及宽带安装维护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负责有线电视维护、续费、新装工作,公司每月按2500元支付基本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绩效考核奖金、交通补助、人员保险补贴;公司按照有线电视用户缴费率、维修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费用在下个月15日进行结算。   2020年9月,曹某在工作中摔倒骨折。他与广电公司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提交了3份证据:一是广电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内容为“曹某系广电公司网络维护人员……疫情防控时期,仍需坚守岗位”;二是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票和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广电公司为自己支付工资;三是广电公司的收费票据和网络安装申请表,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   广电公司辩称曹某与其为承包承揽关系,并提交了2份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二是曹某开具的安装维修费发票和电子回单,以证明其支付给曹某的是维修费。 处 理 结 果 &n...
  • 09-21 2022
    百问通
    本案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于2020年12月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   裁判要点: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
  • 09-21 2022
    百问通
    编者按: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吗?公司出具《担保函》仅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而没有《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该《担保函》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吗?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最新一批案例,其中,(2021)最高法民申7872号案例明确了同时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当事人,代表一人有限公司在《担保函》上签名,《担保函》是否对该一人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裁判理由新颖、全面,结论很重要,值得认真体会。   案例来源:恩平市光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良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872号,裁定日期:2021年12月24日。   裁判要点:   1.当事人同时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时,即具有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其签字行为本身也具有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 2.无论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否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因...
  • 09-21 2022
    百问通
    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总趋势下,房屋出卖一方通过“一房二卖”获取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此,则必然会给房屋先手买受人造成损失。对此,无论是原《合同法》第113条还是之后的我国《民法典》第584条,其规定基本是一致的,都是规定出卖人应当向先手买受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绝非易事,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出现认定错误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印发的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第156号案则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对如何认定因“一房二卖”给房屋的先手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认定及赔偿问题极具参考和借鉴价值。笔者试分析如下: 本案基本案情是:2004年3月13日,郑某安与某物业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业用房,面积251.77平方米,单价2万元/平方米,总价为503.54万元。还约定了建房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郑某安付首付款201.44万元,余款302.1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05年6月,卖方将案涉商...
  • 09-20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综合签约人在签约之时是否具有代表权、合同相对人对签约人的代表权是否进行了谨慎审查等情形进行判断。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并非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装饰城B区2栋1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韩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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