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侵权音像制品销售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案号】(2005)慈刑初字第1024号;(2006)甬刑终字第15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辉。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辉辩称,其没有贩卖淫秽光碟,碟片是他人寄存在其店仓库内的;其店内只有1万余盒的盗版光碟。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罪、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定性错误,淫秽物品鉴定报告书不符合鉴定程序,并申请证人当庭作证,并提交了证人的证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赵辉陆续租用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三楼42-43号店面,以浒山商都新韵音响店的名义(该店未批有...
肖启凤非法经营案——无证经营非专卖、限制买卖商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非直接列入此类目录范围的,即使没有经营许可,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四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适用上亦应持严格的限制解释态度,除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之外,确有适用必要的,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第一款的明确性要求和第四款适用的严格限制,可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非法经营罪适用中落入实处,防止对经济领域的过分干涉,从而保证市场经营者权益。【案号】一审:(2014)宝刑初字刑第2031号 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458号【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启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肖启凤在宝山区开办了一家专门从事废机油加工处理业务的企业,但并未取得相应的经营危险废物的资质。起初,其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