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旭春、周林弟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09刑初379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旭春。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犯非fa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非fa经营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1月20日被传唤),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9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林弟。因涉嫌犯非fa经营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1月28日被传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Z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犯非fa经营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观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
陈某、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辽0404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系辽宁航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系辽宁航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甲。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某,系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3,系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6,系辽宁久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
曾维胜、曾维东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1102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维胜。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维东。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某,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21〕20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维胜、曾维东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维胜、被告人曾维东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伟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维胜(外号“眼镜”)、曾维东(外号“阿东”)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管理运输烟草事务。2021年1月3日晚,杨某、张某在被告人曾维胜、曾维东的指示下,分别驾驶粤SL×××&t...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本案时确立了“三面兼顾”的原则:一是123名债权人的权益必须保障;二是尽可能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利益;三是必须依法公正惩处被告人。A公司作为綦江区知名民企,在綦江区齿轮制造行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法院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企业存续方面的问题提供帮助。为确保A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党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指导下,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后,决定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的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的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的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本案中法院既依法惩处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维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