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指导案例144号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行凶/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基本案情】 张那木拉与其兄张某1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打工。2016年1月11日,张某1与案外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张那木拉一方认为交警处置懈怠。此后,张那木拉听说周某强在交警队有人脉关系,遂通过鱼塘老板牛某找到周某强,请周某强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强应允。3月10日,张那木拉在交警队处理纠纷时与交警发生争吵,这时恰巧周某强给张那木拉打来...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欧阳俊。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祺,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卫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长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跃华。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娄双检刑诉[202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跃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初,严进之通过他人介绍与QQ诈骗集团成员赖景荣相识后,赖景荣要求严进之为QQ诈骗集团利用他人信用卡支取诈骗款项,并允诺支付相应报酬。诈骗集团诈骗成功后,赖景荣通知严进之取款,严进之遂邀严林之一同实施支取诈骗款的行为。严林之负责在自动柜员机取钱,严进之负责拎袋在外接应。2015年6月8日、6月9日、7月29日,严进之、严林之先后三次利用QQ诈骗集团给予的银行卡为QQ诈骗集团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诈骗赃款人民币223万余元,严进之从中获取报酬1.2万元,严林之从中获取报酬5.5万元。2015年7月29日23时30分许,武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宁市山语城小区旁的***枫铃路口公交车站将严进之、严林之抓获,并从严进之处查扣作案用银行信用卡51张、棕色帆布包及环保袋3个、棒球帽2个、手机2部及赃款438300元,从严林之处查扣作案中银行信用卡3张、摩托车头盔1个、手机1部及在武汉警方监督下严林之通过查扣的3张银行卡支取被骗现金人民币4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严进之、严林之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