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321刑初473号】-【案情:组织卖淫】-【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于: 2022-02-18 13:55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欧阳俊。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祺,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卫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长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跃华。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娄双检刑诉[202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跃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孟良、检察官助理邓卫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曾跃华及其辩护人刘某3、王某2、左荣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欧阳俊从2019年开始经营位于双峰县的悦家酒店,该酒店的业务范围包括住宿、KTV、足浴等。
  2019年11月开始,欧阳俊与被告人贺卫祥、李长庚、刘小芳(另案处理)等人在悦家酒店五楼合伙开办了“云水谣”足浴店,招募卖淫人员,统一安排食宿,统一管理,从事卖淫服务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4月,“云水谣”足浴店以李长庚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经营期间,由欧阳俊统筹管理店内事宜,刘小芳负责店内具体事务管理,并招聘了被告人曾跃华等人员负责卖淫人员上下钟安排、收款记账等工作。贺卫祥、李长庚等人先后组建了“《云水谣》大家庭”、“五楼家人群”、“云水谣”、“云水谣恭喜发财”、“云水谣收单群”等微信群作为“云水谣”足浴店日常的工作群,群成员包括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刘小芳、曾跃华和卖淫人员。2021年4月份,欧阳俊与刘小芳因店内资金管理发生矛盾,刘小芳退出了“云水谣”足浴店。
  2021年5月初,欧阳俊与李长庚、贺卫祥商议后,决定三人合伙继续开办“云水谣”足浴,由欧阳俊占股60%,李长庚、贺卫祥各占股20%。欧阳俊继续提供悦家酒店的场地并负责统筹管理,店内日常管理、收款、账目核对等由李长庚、贺卫祥负责,曾跃华负责卖淫人员上下钟安排、收款记账等工作,继续招募、管理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2021年5月6日,李长庚组建了一个名叫“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李长庚、欧阳俊、贺卫祥、曾跃华等人,以及何某等卖淫人员。卖淫人员在该店卖淫,每人都有固定的工号,店内统一食宿、统一管理,有统一的上下班时间。如有人至店内嫖娼,先由曾跃华带客人至相应房间,再由卖淫人员按照店内的“排班表”上钟接客,然后卖淫人员将房号及价格发至工作群内,曾跃华再根据卖淫人员所发的信息,统一登记核算后发给李长庚,李长庚根据提成比例将提成通过微信发给相应的卖淫女,并将记录每天卖淫次数、金额等信息的账单发给欧阳俊、贺卫祥核对。自2021年5月初重新开办以来,欧阳俊、李长庚、贺卫祥等人在“云水谣”店内共组织、管理8名卖淫人员以口交和性交的方式提供卖淫服务640次,收取嫖资318827元。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欧阳俊、曾跃华被抓获到案。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李长庚、贺卫祥分别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水丰水陆派出所投案。
检察院认为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俊、李长庚、贺卫祥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多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跃华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俊、李长庚、曾跃华均系主犯,贺卫祥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长庚有自首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被告人欧阳俊、李长庚、曾跃华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欧阳俊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长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曾跃华判处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贺卫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贺卫祥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调整对其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贺卫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曾跃华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陈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欧阳俊没有实施组织、管理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仅出租场地容留了他人卖淫,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2、被告人欧阳俊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足浴店收取嫖资318827元系经营数额,不是被告人的实际非法获利数额;4、被告人欧阳俊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曾海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卫祥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贺卫祥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作为足浴店的股东没有实施组织、管理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2021年5月后被告人贺卫祥没有参与足浴店的经营,不是足浴店的股东,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经营的足浴店从未进行过分红,不能将318827元的经营数额认定为被告人的实际违法所得;4、被告人贺卫祥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欧阳俊从2019年开始经营位于双峰县的悦家酒店,该酒店的业务范围包括住宿、KTV、足浴等。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与刘小芳(另案处理)等人在悦家酒店五楼合伙开办了“云水谣”足浴店,招募卖淫人员,统一安排食宿,统一管理,从事卖淫服务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4月,“云水谣”足浴店以李长庚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经营期间,由欧阳俊负责统筹管理店内事宜,刘小芳负责店内具体事务管理,并招聘了被告人曾跃华等人员负责卖淫人员上下钟安排、收款记账等工作。刘小芳、贺卫祥、李长庚等人先后组建了“《云水谣》大家庭”、“五楼家人群”、“云水谣”、“云水谣恭喜发财”、“云水谣收单群”等微信群作为“云水谣”足浴店日常的工作群,群成员包括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刘小芳、曾跃华和卖淫人员。2021年4月份,欧阳俊与刘小芳因店内资金管理发生矛盾,刘小芳退出了“云水谣”足浴店。
  2021年5月初,欧阳俊、李长庚、贺卫祥商议后,决定继续合伙开办“云水谣”足浴,招募、管理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由欧阳俊提供悦家酒店的场地并负责统筹管理,店内日常管理、收款、账目核对等由李长庚、贺卫祥负责,仍招聘曾跃华负责卖淫人员上下钟安排、收款记账等工作。2021年5月6日,李长庚组建了一个名叫“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李长庚、欧阳俊、贺卫祥、曾跃华等人,以及何某等卖淫人员。卖淫人员在该店卖淫,每人都有固定的工号,店内统一食宿、统一管理,有统一的上下班时间。如有人至店内嫖娼,先由曾跃华带客人至相应房间,再由卖淫人员按照店内的“排班表”上钟接客,然后卖淫人员将房号及价格发至工作群内,曾跃华再根据卖淫人员所发的信息,统一登记核算后发给李长庚,李长庚根据提成比例将提成通过微信发给相应的卖淫女,并将记录每天卖淫次数、金额等信息的账单发送至贺卫祥建立的“越加群”内,由欧阳俊、贺卫祥核对。自2021年5月初重新开办以来,欧阳俊、李长庚、贺卫祥等人在“云水谣”店内共组织、管理8名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640次,其中以口交方式卖淫收费428元/次,足浴店与卖淫女五五分成,以性交方式卖淫收费600元/次、800元/次,足浴店均提成300元/次,共收取嫖资318827元,足浴店提成获利157674元。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欧阳俊、曾跃华被抓获到案。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李长庚、贺卫祥分别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水丰水陆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证明,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曾跃华的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等基本情况,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曾跃华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证明,本案立案、侦查等诉讼过程及对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曾跃华釆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欧阳俊系双峰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贺卫祥系双峰县印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3)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7月8日0时许,双峰县公安民警在“云水谣”足浴检查发现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随后当场抓获该足浴经营者欧阳俊及前台曾跃华;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李长庚、贺卫祥分别主动向双峰县公安机关投案。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21年7月9日公安机关扣押欧阳俊蓝色vivo手机1台,李长庚微信收款二维码一张,曾跃华手机一台;2021年8月18日扣押李长庚手机一台、贺卫祥手机一台。
  (5)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双峰县云水谣保健足浴店的个体工商登记经营者系李长庚,于2020年4月16日登记开业。
  (6)悦家酒店、云水谣足浴店照片证明,云水谣足浴店开办位置,内部设施情况。
  (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21年7月8日0时从云水谣现场查获的八名卖淫女,均因从事卖淫的违法活动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8)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表证明,同案人刘小芳已被上网追逃。
  (9)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分别从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曾跃华、李某2,以及卖淫女刘某2、聂某、周某、刘某1、陈某、李某1、何某,嫖客毛某、朱某、彭某手机中提取了相关微信资料、手机照片、云水谣足浴店“恭喜发财”群、“云水谣收单群”、“云水谣大家庭”群、“五楼家人群”、“扬帆起航悦佳”微信群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并经各自签字确认;欧阳俊微信昵称“格调”,李长庚微信昵称“痴心闯天涯”,贺卫祥微信昵称“你依然最美”、“落寞星辰”、曾跃华微信昵称“红姐”、刘小芳微信昵称“刘小酒”。
  (10)微信群“恭喜发财”群资料、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11月5日晚上11点10分,贺卫祥邀请欧阳俊加入该群,聊天记录至2020年6月21日止;贺卫祥、欧阳俊、刘小芳、贺某四名股东在群内共同商议云水谣足浴店筹办事宜,包括店名、招牌、广告、招聘小姐、拉客、薪酬分配等;刘小芳负责足浴店的日常全盘管理,并在群内发账单供其他股东核对。
  (11)微信群“云水谣收单群”资料、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11月25日下午3点46分,刘小芳邀请欧阳俊加入该群,聊天记录至2020年1月20日止;贺卫祥、欧阳俊、刘小芳、贺某在该群内核对账单、商议足浴店经营事宜;期间,刘小芳邀请“梁铠麟”作为店长加入该群。
  (12)微信群“云水谣恭喜发财”资料、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4月20日晚上11点56分,微信昵称为“云水谣”的邀请欧阳俊加入该群,聊天记录至2020年6月17日止;李长庚、刘小芳均有在群内管理足浴店日常经营事宜,安排上、下钟;贺卫祥偶尔在群内发“有检查行动”“注意关门”等提醒信息。
  (13)微信群“云水谣”资料、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6月17日晚上11点13分,贺卫祥邀请欧阳俊加入该群,聊天记录至2020年6月20日止;“刘小酒”在群内管理足浴店日常经营事宜,安排上、下钟;
  (14)微信群“五楼家人群”资料、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9月2日上午11点55分,刘小芳邀请欧阳俊加入该群,聊天记录至2021年4月16日止;刘小芳在微信群内负责足浴店日常管理;曾跃华在群内负责安排卖淫女上、下钟;贺卫祥、欧阳俊、李长庚均有在群内参与足浴店的管理事宜。
  (15)微信群“扬帆起航悦佳”群资料、聊天记录证明,该群一共有13人,分别为“痴心闯天涯”(群主,李长庚)、“格调”(欧阳俊)、“落寞星辰”(贺卫祥)、“红姐”(曾跃华)、“李姐”(李某2)、以及卖淫女“冰冰68”、“燕子77”、“58”、“168”、“柠檬88”、“美98”、“66”、“128”;从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微信群内的聊天记录,卖淫女均在群内报告了其每日提供卖淫服务上钟、下钟的情况,以及收到群主李长庚通过微信发放的卖淫提成的情况;李某2在微信群内定时通知大家吃饭的情况;曾跃华每天在微信群里安排卖淫女上钟、偶尔有向李长庚、贺卫祥请假休息的情况;李长庚负责日常全盘管理;贺卫祥、欧阳俊在群内聊天的情况,均有不定时在群内通报“今天例行检查,注意安全”等信息。
  (16)微信群“越加群”资料、聊天记录证明,该群一共有贺卫祥、李长庚、欧阳俊三人,贺卫祥系群主;李长庚在群内发送足浴店每日经营账单。
  (17)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贺卫祥于2019年10月13日添加欧阳俊的微信,聊天记录至2021年7月8日0时止;2019年10月贺卫祥欲向欧阳俊租房,后来二人在通过微信沟通足浴店的经营管理事宜,核对账单。刘小芳于2019年11月17日添加欧阳俊的微信,聊天记录至2021年4月9日止;刘小芳与欧阳俊通过微信沟通足浴店的经营管理事宜,核对账单。欧阳俊于2019年12月6日添加李长庚的微信,聊天记录至2021年6月26日止,李长庚与欧阳俊通过微信沟通足浴店的经营管理事宜。
  (18)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嫖客朱某、毛某、彭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卖淫女、李长庚的微信号支付嫖资的情况。
  (19)从曾跃华手机中提取的账单证明,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7月6日云水谣足浴店每天登记的经营情况;经统计,共提供卖淫服务695次,其中以口交方式提供服务591次,以性交方式提供服务104次,共实际收取嫖资318827元,足浴店提成获利157674元。
  (20)辨认笔录证明,陈某辨认出曾跃华系前台管理人员“红姐”;刘某1分别辨认出曾跃华、李长庚系管理人员;李某1分别辨认出云水谣群主李长庚、前台曾跃华;毛某辨认出和其在云水谣足浴店有偿发生性关系的刘某1;彭某辨认出和其在云水谣足浴店有偿发生性关系的陈某;李某2分别辨认出云水谣足浴的老板李长庚、悦家酒店老板欧阳俊、刘小芳是足浴店的“刘小酒”;欧阳俊分别辨认出李长庚、贺卫祥是足浴店老板;贺卫祥、李长庚分别辨认出刘小芳是足浴店的“刘小酒”。
  (2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7月7日晚上他联系了悦家酒店的卖淫女,到酒店后前台有一名年轻女子,直接给了他一张809房间的房卡,他在微信上告知卖淫女房间号,几分钟后,卖淫女就来了房间,在房间内他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卖淫女还口交了。他通过微信扫码就支付了699元,到了五楼就被警察抓了。在2020年12月31日,他也到悦家五楼去玩,找了卖淫女先帮他洗澡再手淫,价格是300多元。
  (22)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6月中旬,他在县城园艺路的悦佳酒店五楼的云水谣搞了个按摩,选的是一个428元的套餐,按摩女通过微信告诉他有全套,价格是600元,说预约了66号就可以。后来他到5楼的云水谣足浴,说预约了66号,于是前台女的就给了他一张8楼的808房卡,之后他就拿着房卡来到了808房间。过了几分钟,一个年轻女子就到了808房间和他发生了性关系,他用微信扫二维码支付了600元嫖资。
  (2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7月5日凌晨,他到双峰县城园艺路的悦佳酒店5楼云水谣足浴,前台女的就带他到了五楼的一间按摩室,问他做不做“全套”,他说做全套,女的就拿了808房间的房卡给他。在房间里他和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包括口交,他是通过扫“痴心闯天涯”的二维码支付的800元嫖资。
  (24)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19日晚上21时许,他去悦佳酒店五楼的云水谣足浴店做按摩。当时接待他的是一个年轻男子,他选的是368元的按摩。在足浴店8511包房内,按摩小姐把上身衣服及胸罩全部脱光,只穿着裤子帮他手淫了。
  (2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她是2020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到双峰县办事处悦家酒店的云水谣足浴店上班,是刘小九接待的她。这家店里提供两种价位的色情服务,一种是328元的按摩加打飞机,还有一种就是428元的口交加打飞机,性交服务的话一般是600元和800元,她们和店里五五分成,店里包按摩小姐的吃住。刘小九就把她拉到了一个工作群里,群里大概有十多个人,记得有“俊哥”、刘小九,她做到2021年1月就回家了。2021年5月初,她就又到双峰县城的云水谣足浴店做事,刘小九就没有在这家店里了,前台就是一个叫“红姐”的,但“俊哥”还在,规矩也和以前一样,她到店里后也加了一个群,叫“扬帆起航悦佳”,群里加上她总共有十三个人,其中老板是“长庚哥”(微信昵称:痴心闯天涯)、“俊哥”(微信昵称:格调)、“魏总”(微信昵称:落寞星辰)、前台是“红姐”,搞卫生的是李某2,其他还有八名小姐。平时三个老板没怎么到店里来,都是前台“红姐”负责管理,客人来了就由“红姐”负责安排房间,把客人的房间号和按摩小姐的工号发到群里,她们再按照“红姐”的安排接客。客人就把钱通过微信转给按摩小姐,她们就把收到的钱通过微信发给“长庚哥”,有时客人直接扫前台上贴着的“长庚哥”的收款二维码支付嫖资。按摩小姐做完卖淫生意后就会发信息到群里,前面是房号,后面是价格,只发房号就是320元的生意,房号加42就是428元的生意,房号-1就是600元性交生意,房号-2就是800元的性交生意,然后再由“红姐”进行统计,一个星期或十天店里就会跟她们结算一次工资,都是由“长庚哥”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给她们。刘小九当时在店内主要是招募卖淫女,另外就是负责给卖淫女培训,介绍具体的工作流程。刘小九的真实姓名好像是叫“刘小芳”,年纪四十来岁,湖北恩施人,刘小九男朋友好像在双峰县烟草局上班。
  (2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2021年6月20日左右经介绍到双峰县云水谣会所上班的,“云水谣会所”对外是所谓的按摩、瑶浴,但实际上是卖淫所。在那里我们有一个微信群,群名叫做“扬帆起航悦佳”,群内一共有十三个人,总共有八个卖淫女,都对应有号牌的,68号叫冰冰,77号叫燕子,58号叫a钱世冤家,168号叫艳艳吖,88号叫柠檬,98叫美,她是66号叫时间会给你答案,128号叫紫茉莉,前台负责安排的是“红姐”,还有一个叫李某2的平时负责卫生工作以及煮饭菜,另外还有三个男人的微信,第一个微信名叫“痴心闯天涯”应该是个老板,因为她们的工资是其在负责发的,客人付的钱也是扫到他的这个微信号上或者支付宝上。另外两个微信号,一个叫“格调”的微信,一个叫“落寞星辰”。“云水谣会所”328元的服务有按摩、洗澡、打飞机,428元的服务有就还加一个口交,600元的全套服务内容是再加性交一次,800元的她没做过。不管做哪种服务,首先都是将钱转给“痴心闯天涯”,客人直接到前台买单是直接扫描转账到“痴心闯天涯”这个微信号上,如果客人将钱转给她们的话,她们在收到钱后就直接转账给“痴心闯天涯”,她们和店里大约是五五分成。客人到悦佳酒店五楼“云水谣会所”选人,选好后由前台“红姐”安排房间,“红姐”将房卡在前台交给她们,然后她们带客人到房间做服务。她们在群里发信息沟通,328元的她们就发房间号-32428元的就是房间号-42600元的就是房间号-1800元的房间号-2。每天小姐的上钟情况由“红姐”统计,然后再根据分成比例由群主“痴心闯天涯”将提成通过微信转给她们技师。
  (2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6月3号,她经朋友李某1介绍到双峰县的云水谣足浴,从6月3日开始,她就开始在云水谣就开始做328元、428元的那种带“手淫”、“口交”的按摩,并加了一个叫“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主是“痴心闯天涯”,群里还有昵称叫“格调”、“落寞星辰”、平时安排她们上钟的“红姐”、做饭和搞卫生的阿姨李某2,其他就是她们八个小姐。店里还有600元、800元的性交服务,600元的性交服务,小姐得300元,800元的性交服务,小姐得500元。搞性交服务的客人到了店里之后,就由前台“红姐”将8楼808、809的房卡交给客人。客人上去后,她们对应的按摩小姐就到8楼房间内和客人见面,客人将嫖资支付到群主痴心闯天涯的微信上,然后她们按摩小姐就将上钟的信息和已买单的信息发到“扬帆起航悦佳”微信群里,之后我们按摩小姐就在微信群里面发句“下”,意思代表下钟了。每天我们小姐的上钟情况由“红姐”统计,然后再根据分成比例由群主“痴心闯天涯”将提成通过微信转给按摩女。店里还包她们按摩小姐的吃住。老板和店里都知道按摩小姐给客人提供性交服务。
  (28)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4月底的时候,一个叫“刘小九”通过微信喊她去双峰县悦佳酒店的云水谣足浴上班。2021年4月26日,她赶到双峰县城的云水谣足浴,“刘小九”向她介绍店里有328元、428元的“手淫”、“口交”项目,还有600元、800元的性交服务,时间都是一个小时。提成的话,328元、428元的是对半分,600元的性交服务技师分300元,800元的性交服务技师分500元,剩下的是店里的分成,另外店里也包食宿,技师吃住都在店里。上了几天班之后她就暂时回了老家。5月4日再次回来,这时“刘小九”已经从“云水谣”退股了,这时服务项目和之前是一样的。她就进了一个叫“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主是“痴心闯天涯”,群里还有“格调”“落寞星辰”、前台的“红姐”、做饭和搞卫生的阿姨李某2,其他就是七个技师。平时都是“红姐”负责喊她们上钟,上钟情况由“红姐”统计,然后再根据分成比例由群主“痴心闯天涯”将提成通过微信转给她们技师。
  (2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六月份开始在云水谣工作的,她们工作群名称“扬帆起航悦佳”,群里总共有十三人,其中包括三名老板,八名技师,一名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李某2和一个前台工作人员“红姐”。负责打扫卫生的是李某2,三名老板分别是李长庚、欧阳俊、和“卫总”,李长庚的微信名是痴心闯天涯,欧阳俊的微信名是格调,“卫总”的微信名是落寞星辰。技师编号分别是58、66、68、77、88、98、128、168。云水谣服务的项目有328元手淫、428元口交、600元性交、800元性交的套餐,她们在工作群里一般都是发“房间号/服务费”,客人是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付钱,收款码是微信昵称为痴心闯天涯,是她们老板李长庚的微信。李长庚在群内经常讲话,还有一个叫“格调”和“落寞星辰”的,她听说这两个人也是云水谣的老板,这两人也在群里说过话。平时都是前台“红姐”在负责安排上下钟、收银的事情。
  (30)证人周某、刘某2、廖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5、6月份的时候她们到双峰县云水谣足浴当技师,足浴店有328元手淫、428元口交、600元和800元的性交服务,428元是她们和足浴店对半分,性交服务足浴店都是抽成300元,她们吃住也是在店里。“扬帆起航悦佳”工作群里有三名老板“痴心闯天涯”、格调、落寞星辰、前台的“红姐”、做饭和搞卫生的阿姨李某2,其他的就是技师。每天小姐的上钟情况由“红姐”统计,然后再根据分成比例由群主“痴心闯天涯”将提成通过微信转给技师。
  (31)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份“小九”叫她去云水谣足浴店帮他们店子做按摩,后来她在店里为客人提供了两次手淫、胸推的服务。
  (3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左右他与人合伙在双峰县,在二楼、三楼开办了越佳KTV,在五楼开办了一家正规的足浴店,之后就由他为首经营酒店、KTV、足浴至2018年。因欧阳俊帮他担保了债务,他无力偿还,2018年他将酒店、KTV、足浴的经营权转给欧阳俊。
  (3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份她曾应聘到云水谣足浴店做前台收银员,是一个姓刘的女的招聘的她。她平时主要负责收银,有一个姓梁的店长负责店子的运营,客人来了都是店长在安排,技师在店子内做什么项目她不知道,每次技师服务完了之后,会在一个微信群为“云水谣”上发一个数字,她按照技师所发的数字收钱,在把技师的提成写在笔记本上。她收的钱都是给一个姓贺的老板,叫卫总,技师的提成由贺老板给。
  (3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20年四五月的样子,她通过职介所的介绍就到了双峰县城悦佳酒店五楼的云水谣足浴上班,主要是搞卫生和煮饭。那段时间,店里负责的是一个叫“刘小酒”的人,店里主要是搞按摩,具体价格为328元、428元。2021年5月初,“刘小酒”离开了云水谣,之后就是李长庚接手了“云水谣”足浴。李长庚建了一个叫“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里另外还有“红姐”、“格调”、“落寞星辰”等人,其他的就是技师。这个群就是足浴店的工作群,技师上下钟、客人是否买单的信息都要发到这群,“红姐”是店里的前台,主要是上夜班,负责安排客人并在群里喊技师上钟。2021年5月份以后,“云水谣”足浴有328元、428元的按摩和600元、800元的性交服务,一般客人都是扫李长庚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
  (35)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县烟草局上班,他认识贺卫祥、欧阳俊、刘小芳,贺卫祥是他亲叔叔的儿子,和他是堂兄弟关系。欧阳俊是他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在双峰县城建投上班,刘小芳是他之前在洗脚时认识的,就成为了好朋友。2019年10月底,贺卫祥讲想在双峰县城开一家足浴店赚点钱,说已经联系了欧阳俊、刘小芳,贺卫祥就提出来让他出点钱一起合伙做生意,如果他和欧阳俊去讲的话,可能场地的房租还能优惠点,他就答应了贺卫祥与欧阳俊、刘小芳合伙经营足浴店。2019年11月初,他、贺卫祥、欧阳俊、刘小芳在一起讨论由四个人各自出一万多元作为店子的启动资金合伙经营足浴店,并商议了前期准备的事宜。贺卫祥建了一个叫“恭喜发财”的微信群,里面有他、贺卫祥、欧阳俊、刘小芳等四个人。2019年12月初,“云水谣”就正式开始营业了,店子的管理经营基本都是贺卫祥、欧阳俊、刘小芳在负责,另外刘小芳还建了另外一个微信群,把他和贺卫祥、欧阳俊等人都拉了进去,刘小芳等人将店子的日常开支等信息都发在了里面。店子营业了一段时间之后,生意不是很好,基本每天都在亏,到了2020年1月份下旬快过年的时候,店子就暂停营业了,之后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足浴店也按照规定就停业至2020年4月底。疫情解封后,“云水谣”足浴又重新开张营业了,刘小芳又新建了一个微信群,名字好像叫“云水谣恭喜发财”,将他、贺卫祥、欧阳俊、还有一个叫李长庚的等人拉进了这个群,店子重新开门营业。到了2020年5月份的样子,“云水谣”足浴5楼的场地又要交房租给欧阳俊,因为欧阳俊是整体租的悦家酒店整栋楼,其也要交房租给房东,加上店子一直生意不好,所以当时他就和贺卫祥商量后一起退出了“云水谣”足浴的经营,之前每人入股投资的一万多元也都打了水漂。2020年12月份的样子,他听说贺卫祥又参与到“云水谣”足浴的经营了,但具体什么情况他不清楚了。
  (36)被告人欧阳俊的供述证明,他在县城建投上班,2015年他帮黄某从银行担保了一笔190余万元的借款,到了2018年黄某无法偿还借款,也无心再继续经营其在园艺路口的越佳酒店,这样他就从黄某手里接手了越佳酒店的经营,并改名为悦家酒店。2019年10月份,他的发小贺某带着堂弟贺卫祥、“刘小酒”找到他,三人说要租悦家酒店五楼一层开办足浴按摩店,当时谈好房租是一万元/月。11月初“刘小酒”就建了一个叫“恭喜发财”的微信群,并把他拉到了这个群里面,当时群里面有他、贺卫祥、“刘小酒”、贺某,他们四个人还在群里面讨论了店子的一些准备工作方面的事情。12月初“云水谣”就正式开张了,因为一直没有交房租,他就催交房租,贺某、贺卫祥、“刘小酒”就提出让他入股到“云水谣”足浴里来,每人算一万元的股金。他就答应了入股,并以他第一个月一万元的租金算作入股的股金,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这样之前第一个月一万元的房租他们就没交了,之前讲好的租房协议也就没写了。另外还约定好了,“云水谣”足浴以后的房租从店子的营业收入里面出,按实际使用的房间数来算租金。从2019年12月中旬之后“云水谣”足浴就由他们四个人共同经营,由贺卫祥负责管钱,“刘小酒”负责店子的实际经营,包括招募、管理技师等,他和贺某因为要上班,没怎么在店里管事。在此同时“刘小酒”建了一个叫“云水谣收单群”的微信群作为“云水谣”的日常工作群,他们四个股东和收银等人都在里面,平时在里面讨论一些店子的日常工作。“刘小酒”约定好和技师提成是对半分,店内的技师提供指手淫和口交服务,没有提供“性交”服务。到了2020年1月19日晚上,因派出所在店内查获手淫违法服务,“云水谣”被停业整顿了,加上疫情的影响,店子就一直没有开门营业。到了2020年4月中旬疫情好转后,他、贺某、贺卫祥、“刘小酒”商量重新开业,他就提出来“云水谣”足浴必须单独去办个营业执照,贺某提出让之前经常来店内玩的李长庚到店内参与“云水谣”的管理,并由李长庚出面办理“云水谣”的营业执照,李长庚也答应了这件事。4月底,李长庚在双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一张“云水谣”足浴的营业执照,并到店内帮忙管理,并定好发3000元/月的工资,但实际店内主要还是由“刘小酒”在管理。“刘小酒”还招聘了李某2的中年女子到店里搞卫生和做饭。2020年4月20日,“刘小酒”重新建了一个叫“云水谣恭喜发财”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他、贺卫祥、李长庚、贺某、搞卫生的李某2、“刘小酒”,以及店内的技师等人。一直经营到2020年6月份,当时贺某、贺卫祥提出来要退股,因没赚钱,也就没有给两人退股金。2020年6月17日,“刘小酒”重新建了一个叫“云水谣”的微信群作为工作群,群里面有他、“刘小酒”、李某2、店内的技师在里面。到2020年9月份,“刘小酒”招聘了一个叫曾跃华的女的到店内坐前台,贺卫祥又以股东的形式进入了店子,这个时候股东是他、“刘小酒”、贺卫祥三个人,股金和分红都按每人三分之一算。“刘小酒”在9月初又新建了一个叫“五楼家人群”的微信群,群里面有他、贺卫祥、“刘小酒”、前台曾跃华、搞卫生的李某2以及技师。在此期间,店内主要由“刘小酒”负责管理,包括招募技师、工资发放等大小事情,提供的服务还是手淫和口交,“刘小酒”和他提过要在店内增加“性交”服务,他还是默认了店内提供“性交”服务这件事,但真正从什么时候提供“性交”服务他就不清楚。“刘小酒”也曾在“五楼家人群”多次对技师提过上“大钟”(性交服务)的注意事项。2021年3月份的时候,贺卫祥说其发现“刘小酒”提供的账目不对,“刘小酒”在中间做假账,并提出让李长庚到店内来帮忙管理,防止“刘小酒”做假账,他答应了。在2021年4月初的样子,贺卫祥就喊了李长庚到店内帮忙管事,每个月发3000元/月的工资,除了帮忙管理外,主要就是核对账目,李长庚也被拉进了“五楼家人群”。但李长庚来的这段时间,“刘小酒”的账目还是不对,他觉得“刘小酒”这个人靠不住,就对“刘小酒”提出店子不搞了,这样在4月下旬“刘小酒”就退出了“云水谣”足浴,店子也就关门没有搞了,根本没赚钱,也没有什么分红。“刘小酒”退出经营几天后,贺卫祥、李长庚就找到他,提出三个人一起继续搞“云水谣”足浴。这样经过商量后,就定好是他和贺卫祥各占40%的股份,李长庚占20%的股份,同时由李长庚在店内管理,每月发3000元/月的工资,另外模式还是和之前的一样,除了提供“打飞机”、“口交”服务之外,还提供“大钟”、“全套”服务。所有事情谈好后,李长庚、贺卫祥就招募了一些技师准备营业,在2021年5月6日,由李长庚创建了一个叫“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群主李长庚、他、贺卫祥、前台曾跃华、保洁及厨师李某2,以及技师。“云水谣”就继续经营了,店内的管理都是李长庚在负责,收银、安排技师上下钟、算账等事情则是前台曾跃华负责。在经营期间,技师在店内统一食宿、统一管理,每人有固定的工号,每天营业时间为当日下午至次日凌晨。具体的服务项目和之前“刘小酒”在的时候是一样的,有328元手淫、428元口交服务、600元和800元的性交服务。技师在卖淫的时候,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发信息到群里面报钟,328元和428元的是五五分成,600元和800元的性交服务,技师得500元,剩下的是店里的。2021年5月份之后,贺卫祥建了一个“越加群”,平时他、贺卫祥、李长庚就在群里讲些店子里事情,李长庚将店里的营收账本发到了群里,让他和贺卫祥看,账本上包括每天的上钟情况及技师提成情况。这样一直经营到2021年7月8日凌晨,店子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
  (37)被告人李长庚的供述证明,2019年12月份,他在云水谣足浴认识了一个叫“刘小酒”的湖北女子以及贺卫祥、贺某、欧阳俊等人。2020年4月上旬,欧阳俊和他说,因为“云水谣”重新开门没有营业执照,但因为其和贺卫祥是公职人员,不好办营业执照,所以想让以他的身份办一张“云水谣”的营业执照,于是他答应了。证办好后欧阳俊又让他帮店子做下事,并说以后赚钱的话喊他一起,他答应了。“刘小酒”在4月20日那天就建了一个叫“云水谣恭喜发财”的微信群,他、欧阳俊、贺卫祥、贺某、搞卫生的“李姐”及店里的技师都进了这个群,之后他就按照欧阳俊的要求没事的时候,就到店里看下店子,喊技师上下钟,在群里发下信息提醒店子里注意的事项,店里基本上都是“刘小酒”在管事。开始那段时间,店里还只做“打飞机”、“口交”这些项目,到了2020年5月份的时候,店里的技师开始接“大钟”了,2020年6月初的时候,他就没有继续在“云水谣”足浴帮忙了。2021年4月初,欧阳俊找到他说“云水谣”足浴的账面不对,觉得是“刘小酒”在后面搞鬼做假账,欧阳俊就想让他去店里帮忙,防止做假账,他答应了。他在店里帮忙主要是守着前台,看是不是有人做假账,偶尔帮忙安排下技师上下钟。到4月下旬,欧阳俊和“刘小酒”因为店子账目的事情大吵了一架,“云水谣”就没再继续营业了。2021年5月初,欧阳俊找到他说“刘小酒”退出了,“云水谣”准备继续搞,问他愿不愿意出3万元钱占20%的股份,他就对欧阳俊说没钱入股,欧阳俊就讲让他先帮忙管下店子,到时发个三四千元/月的工资,他答应了。5月6日他用微信建了“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主是他,另外入群的还有欧阳俊、贺卫祥、前台“小红”、搞卫生的李某2以及技师。“云水谣”就又重新开门营业了,这个时候的模式和4月份“刘小酒”在是一样的,店里有328元的“手淫”、428元“口交”,以及600元和800元的性交服务。技师在卖淫的时候,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发信息到群里面报钟。328元和428元的是五五分成,600元和800元的性交服务,技师得500元,剩下的是店里的。客人在买单时就通过微信扫到他的收款二维码上,之后由技师将客人的支付凭证拍照发到群里面。安排技师上下钟、记账等事情则由前台“小红”负责,“小红”会将每个技师每天的上钟信息记在账本上,同时算好每个技师的提成,再通过微信发给他,然后他再根据当天上钟情况,将技师的提成通过微信发给相应的技师。这样搞了一段时间后,欧阳俊要核对账目,贺卫祥建了一个“越加群”,他和欧阳俊就都进了群,于是他就将店子每天的账目明细发给了欧阳俊和贺卫祥看。
  (38)被告人贺卫祥的供述证明,他在县印塘乡政府上班,2019年10月份,他堂哥贺某的女性朋友“刘小酒”喊他一起合伙经营足浴店,正好欧阳俊也提出来想和“刘小酒”一起搞个足浴店,于是他、欧阳俊、“刘小酒”、贺某四个人一起决定合伙在悦家酒店办足浴店。2019年11月初,“刘小酒”建了一个叫“恭喜发财”的微信群,群里有他、欧阳俊、“刘小酒”、贺某。他们决定店名为“云水谣”,每人出资一万元入股,“刘小酒”招聘了一个女收银、一个叫“梁店”的男经理、一个搞卫生的女的。2019年12月5日正式开张营业,并由“刘小酒”组建了一个叫“云水谣收单群”的微信群作为“云水谣”的日常工作群,他们四个股东都在里面,平时在里面讨论一些店子的日常工作,“刘小酒”招募了几个足浴技师来上班,并定好技师的提成和店内是对半分。开张后生意一直不太好,到了2020年1月19日晚上,永丰派出所的民警在“云水谣”店内查获了打飞机方式卖淫、嫖娼的行为,刚好过年这段时间,因为新冠的影响“云水谣”就没有开门营业。2020年4月中旬疫情好转后,“云水谣”就开门营业了,“刘小酒”喊了些技师到店内来上班,同时还喊了李某2到店里搞卫生和做饭,欧阳俊则喊了李长庚到店里来管事。在4月20日,“刘小酒”重新建了一个叫“云水谣恭喜发财”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他、欧阳俊、李长庚、贺某、搞卫生的李姐、“刘小酒”,以及店内的技师等人。平时店内的事情主要由“刘小酒”和李长庚负责管,他很少到店子里去,有时欧阳俊得知有公安检查的消息后就打电话给他,让他在“云水谣恭喜发财”发下消息,让店里注意下。6月份,他堂哥贺某要他一起退股,他就答应了,于是他、贺某就直接退股了,亏损的钱也不管。6月17日,他和贺某就正式退股了,这天“云水谣恭喜发财”就解散了,并由刘小酒重新建了一个叫“云水谣”的微信群作为工作,“刘小酒”把他也拉到了这个群里。2020年9月2日,“刘小酒”又将他拉进了一个叫“五楼家人群”的微信群,群里面有他、欧阳俊、“刘小酒”、前台“小红”、搞卫生的“李姐”、李长庚以及店内的那些技师等人。当时他已经退股了,所以根本就没有管店子的事情,只是偶尔在群里发几句言。大概在2021年2月份的样子,他得知“云水谣”除了提供手淫、口交的服务之外,还有技师提供性交服务。到了2021年4月底,“刘小酒”和欧阳俊为了店子经营的事情大吵了一架,“刘小酒”就退出了“云水谣”的经营。5月初的时候,欧阳俊让他出3万元投到“云水谣”占20%的股份,还说了让李长庚出资占股的事情。他就说没钱入股,欧阳俊就说让他继续帮等店里做事,他答应了。2021年5月6日,李长庚创建了一个叫“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群主李长庚、欧阳俊、他、前台小红、保洁及厨师李姐,以及技师,“云水谣”就继续经营了。因为他和欧阳俊都要上班,所以平时店内的管理都是李长庚在负责,收银、安排技师上下钟、算账等事情则是前台“小红”在负责。在经营期间,技师在店内统一食宿、统一管理,每人有固定的工号,每天营业时间为当日下午至次日凌晨。具体的服务项目和之前“刘小酒”在的时候是一样的,有328元手淫、428元口交服务,以及600元和800元的性交服务。技师在卖淫的时候,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发信息到群里面报钟,328元和428元的是五五分成,600元和800元的性交服务,技师得500元,剩下的是店里的。2021年5月份之后,欧阳俊就让他建了一个三人的“越加群”,他、欧阳俊、李长庚就在群里讲些店子里事情,李长庚还将每天的账单发在群里。2019年11月到2020年6月17日这段时间,“云水谣”足浴的股东有他、欧阳俊、“刘小酒”和贺某,当时他们四个人每人出了1万元入股。2021年5月份之后,老板是欧阳俊一个人,李长庚是否占了股不清楚,但他没有入股,他对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有异议,他既没有入股,也没有分红,不能算是“云水谣”足浴的老板,不能算是组织者。
  (39)被告人曾跃华的供述证明,2020年9月初,她看到云水谣足浴招聘前台的广告,就到云水谣足浴和“刘小酒”见面谈了下,“刘小酒”让她在足浴当收银员,主要负责收钱和端茶泡水,工资每月2000元,另外根据店里收益适当发点奖金。于是她就在“云水谣”足浴当收银员,客人来了她就在足浴的微信群“五楼家人群”信息说客人来了,之后由“刘小酒”安排技师上钟,她只管收钱。做了两个月左右,她发现这个云水谣足浴还提供手淫服务,“刘小酒”在群内多次说过“是熟客,可以介绍大的”之类的话。店子平时是“刘小酒”在管理,老板是“刘小酒”、欧阳俊,还有一个叫“卫总”的男子也在“五楼家人群”偶尔也发消息,另外搞卫生、煮饭的李某2也在。她做到2021年2月初快过年的时候,就没有在店内做了。年后“刘小酒”继续喊她到店内上班,她从2021年3月1号开始,又继续在云水谣足浴上班,还是之前的工作,收钱。之后不久,刘小酒又喊了一个姓邓的经理到店内做管理,李长庚也到了云水谣足浴,好像是负责安排一些店内的事情,这个时候她知道店内除了提供半套服务外,还提供“全套”服务,2021年4月2号左右,她就辞职了。2021年5月初,“刘小酒”没在店内了,老板变成了李长庚、欧阳俊等人,是李长庚联系她,让她继续回店里上班。她被拉入“扬帆起航悦佳”的微信群,群主是李长庚,另外欧阳俊、“卫总”、李某2以及那些技师也在群内。这个时候云水谣足浴的营业模式和之前是一样的,她在每天凌晨下班前,会根据群内的消息,将每天的营业收入统计好,并写在一张纸上或者每日等级表上,表上面根据“半套”手淫、“全套”的不同,以及对应的技师,分别标注清楚,比如32代表328元,42代表428元,1代表600元,2代表800元。她将上钟的表统计好之后,通过微信发给李长庚,并由李长庚根据上钟情况给技师发工资,这样她从2021年5月开始,一直做到7月8日凌晨被抓那天,总共上了两个月班。2021年5月份之后,店子的老板是欧阳俊、李长庚、“卫总”三个人,平时主要是李长庚在,欧阳俊和“卫总”来的少。2021年5月份之后,店内收取的嫖资大部分都是统一由客人通过微信扫码转到李长庚昵称为“痴心闯天涯”的微信上。2021年5月份以前是“刘小酒”给她发工资,5月份之后是李长庚给她发工资,每个月3000多元,另外欧阳俊也给她发过工资。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管理多人卖淫,其行为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跃华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然为他人提供收银、管账等帮助,其行为业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于辩护人陈祺提出被告人欧阳俊没有实施组织、管理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仅出租场地容留了他人卖淫,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欧阳俊作为云水谣足浴店的场地提供者、策划组织者、实际经营者,积极参与了足浴店内卖淫活动的组织、管理,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曾海红提出被告人贺卫祥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作为足浴店的股东没有实施组织、管理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贺卫祥作为云水谣足浴店的策划组织者、实际经营者,积极参与了足浴店内卖淫活动的组织、管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曾海红提出2021年5月后被告人贺卫祥没有参与足浴店的经营,不是足浴店的股东的辩护意见。经查,2021年5月初,被告人贺卫祥、欧阳俊、李长庚继续合伙开办云水谣足浴店,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的事实,有微信群聊天记录,证人何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欧阳俊、曾跃华、李长庚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曾海红提出的被告人贺卫祥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卫祥主动投案后,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否认了2021年5月后其作为云水谣足浴店股东之一,策划、组织了卖淫活动的事实,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欧阳俊、李长庚、曾跃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中被告人李长庚是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被告人欧阳俊、曾跃华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卫祥当庭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俊、李长庚、贺卫祥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欧阳俊、李长庚、曾跃华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贺卫祥提出的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卫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长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曾跃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7674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朱 尉
人民陪审员 朱 帜
人民陪审员 赵冬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朱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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