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6 2021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三 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典型案例) ————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不成文家规 核心问题: 加害方滥施不成文家规控制受害方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中,加害方滥施其制定的不成文家规控制受害方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受害方提出离婚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并依受害方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方殴打骚扰受害方。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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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 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66号 【关键词】 民事 离婚 离婚时 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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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某公司诉国某公司缔约责任纠纷案 案例发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权责关键词: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关联性 (一)基本案情 原告汇某公司与联某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约定联某公司拟向汇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用以购买汇某公司持有的金某公司100%的股权;汇某公司同意出售其持有的金某公司的100%股权,用以认购联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该框架协议实际为双方经协议,在法定程序下,由联某公司在购买金某公司的股份并达到规定比例,使联某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待符合上市的条件由汇某公司控股后再行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资产重组过程中,双方进行了磋商和部分合作,汇某公司指派孔某至联某公司,由联某公司的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后又制定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该预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出具了审核意见,但联某公司并未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联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罢免现任董事长孔某,联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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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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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违约责任,自行委托,第三方 核心问题: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且双方已失去信任的,法院可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也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因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而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由施工方继续履行或实施补救,可作出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的判决,解决双方的矛盾。 案情: 原...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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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 裁判规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当事人自愿原则 核心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结算结果? 裁判要点: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属于一种行政监督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干预当事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除非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另有约定,不能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影响。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有效。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并不能影响结算结果。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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