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8 2022
    百问通
    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债权人能否就此认定为系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追认,从而将单方债务变更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先来看两个案例: 1、夫妻一方对外借债,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且仅有一笔,据此认定配偶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证据显然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姚洁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王少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姚洁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虽然姚洁曾于2014年1月29日向王少星转款80万元,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
  • 02-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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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度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路某某诉陶某甲离婚纠纷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不仅限于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陶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6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14日日生儿子陶某乙,2014年3月16日生女儿陶某丙,2016年3月22日生儿子陶某丁。儿子陶某丁、陶某乙、女儿陶某丙现一直随被告陶某甲生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原告路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陶某甲同意离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坚决离婚的态度,可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以尽量不改变孩子的居住环境为宜,法院酌定长子陶某丁由原告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女儿陶某丙、次子陶某丁由被告陶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
  • 02-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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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1、张某1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民再28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胞兄),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8)川民申21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申请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2.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李某1每月支付女儿张某2的抚育费不超过李某1月收入(1600元)的30%;3.判令由张某1补偿其隐匿、转移款项的70%,合计538486.77元给李某1;4.请求确认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一审判决的基...
  • 02-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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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反家庭暴力 尊重家暴受害人真实意愿  【要旨】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合力。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9日,张某云与张某森登记结婚。2019年6月,因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邑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双方结婚十余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张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往往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为顾及双方子女利益...
  • 02-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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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提要】 1. 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 2. 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虽然本案中黄栋梁、黄美霞夫妇并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由于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黄栋梁的民商事案件中,黄栋梁均以联邦印染公司即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小区的地址作为其内地联系地址,因此原审法院将黄栋梁及其配偶黄美霞的应诉材料送达至联邦印染公司,该送达方式能够保障黄栋梁夫妻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美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红。 一审被告:黄栋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黄美霞因与...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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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建军强奸案——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孙建军强奸案——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案号】(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  【案情】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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