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公报案例) ————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案由:离婚纠纷 判决结果: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 核心问题: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应酌情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恐吓性的文字从视觉上威胁另一方,且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并应酌情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
史某诉周某离婚案 经典案例 ————夫妻一方保证婚后所有财产归另一方的性质与效力认定 案 号:(2019)皖民申195号 关键词:民事;夫妻财产约定;赠与;撤销 【裁判要旨】 夫妻为缓和矛盾所出具的婚后所有财产归另一方的保证,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
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典型案例) ————北京市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关键词:过错 间接证据 证明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因男方在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女方主张损害赔偿金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女)和林某(男)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7月15日,林某、李某发生矛盾,李某受伤,经良乡医院诊断为:双膝、双足多发软组织损伤。林某于2016年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未改善。2017年,林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关于林某是否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提交受伤部位照片予以证明,林某否认施暴,认为伤情照片不能证明是李某本人受伤。李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林某再次否认李某所受伤害系林某施暴所致。但双方认可二人曾于2015年7月15日发生矛盾,因发生矛盾时,双方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发生矛盾当天,李某受伤,法庭要求林某对李某的伤情作出合理解释,林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鉴于此,法庭调整了举证责任分配,...
郭某诉吕某离婚案(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 案 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关键词:过错 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吕某承认原告郭某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郭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
郑某诉卢某离婚案(经典案例) ————离婚纠纷中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情节 案 号:(2016)粤01民终第14049号 关键词:过错 无过错 证据不足 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某 被告(被上诉人):卢某 【基本案情】 卢某与郑某于2009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2014年,郑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卢某提供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491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以郑某控告卢某与他人犯重婚罪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郑某的刑事自诉。 2016年,卢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白云区听潮街× ×号103房屋。 郑某答辩同意离婚&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