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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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罗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国等地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根据职能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找有意向炒股的股民(潜在被害人)并拉进微信聊天群,按照预设的诈骗话术发送信息、开设直播平台,由诈骗集团成员在微信群内扮演“老师”讲授股票知识、扮演“股民”虚构投资获利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诈骗集团控制的虚假平台进行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发来的被害人转账截图等信息,核查钱款到账情况,并通过地下钱庄将钱款非法占有。为隐瞒真相,后台服务部门根据被害人汇款情况将对应数据录入虚假平台,使被害人误以为钱款已注入自己在投资平台上的账户;根据被害人的提款申请,后台服务部门还会视情返还少量款项。待被害人大量投进钱款后,由技术部门调整虚假投资平台的参数,制造行情下跌、被害人在平台的钱款全部亏损的假象,让...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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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0号49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丁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福荣,女...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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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50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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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指导案例176号     【关键词】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非法采砂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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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指导案例144号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行凶/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基本案情】   张那木拉与其兄张某1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打工。2016年1月11日,张某1与案外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张那木拉一方认为交警处置懈怠。此后,张那木拉听说周某强在交警队有人脉关系,遂通过鱼塘老板牛某找到周某强,请周某强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强应允。3月10日,张那木拉在交警队处理纠纷时与交警发生争吵,这时恰巧周某强给张那木拉打来...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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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欧阳俊。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祺,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卫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长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跃华。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娄双检刑诉[202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跃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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