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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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 【关键词】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 【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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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21号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超过起诉期限 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 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刑事立案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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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频不服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为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 [裁判摘要] 行政机关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相联系,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所设置的标准,确定兜底条款能否适用。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排除未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与修改前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前三项列举的终止调查情形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不属于“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案情] 原告:季频,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建设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良洪,该所所长。 第三人:沈占良,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沈涛,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季频因不服被告...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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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某乙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4起“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0.25 权责关键词:合法 证明 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浙江某县某镇11、12号相邻房屋在1952年被确权为沈某甲所有,登记面积分别为43.96、25.3平方米。而后沈某甲将11号房屋转让给沈某乙、12号房屋转让给章某某。某县房产管理局于1990年就11号房屋向沈某乙颁发第03776号房屋所有权证(33.26平方米,沈某乙未予领取)、就12号房屋向章某某颁发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34.61平方米)。2010年11月24日,沈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扩大了12号房屋面积,侵害其对11号房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沈某乙与行政机关对12号房屋权属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沈某乙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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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诉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案例发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起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30 权责关键词:行政允诺 合法 违法 不予答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招商引资引发的行政允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长达十余年,矛盾较为激烈。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破坏良好的营商环境,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诚信政府的形象。且某公司前期投资损失仍需待本案生效后另行提起赔偿之诉来主张,必然引起其他关联诉讼。二审审理中,法官多次赴现场实地勘查,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在查清案件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让双方提出具体意见。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某公司填土项目先后进行工程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某公司投资损失。经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积累了十余年的矛盾彻底得到化解,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有诺必行,实现了行政诉讼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于...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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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欧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粤行例第6号 关键词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特征性描述/不予提供/信息不存在/充分检索义务 裁判要点 申请人在不知晓文件名称、文号的情况下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其提出的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掌握,行政机关如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提供的,应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如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不能认定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703号行政判决(2020年9月15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佛山市欧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孚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海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描述为“依法书面公开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工业区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南海区政府于当日收到申请后,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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