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案情:政府承诺给投资者扶持优惠政策是行政允诺,但未予兑现】-【结果:行政行为违法】

发布于: 2021-10-16 15:44

某公司诉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案例发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起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30

权责关键词:行政允诺 合法 违法 不予答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招商引资引发的行政允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长达十余年,矛盾较为激烈。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破坏良好的营商环境,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诚信政府的形象。且某公司前期投资损失仍需待本案生效后另行提起赔偿之诉来主张,必然引起其他关联诉讼。二审审理中,法官多次赴现场实地勘查,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在查清案件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让双方提出具体意见。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某公司填土项目先后进行工程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某公司投资损失。经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积累了十余年的矛盾彻底得到化解,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有诺必行,实现了行政诉讼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8日发布《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鼓励投资者到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者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并由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为投资者全程办理相关手续。某公司为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企业,某公司称其准备投资建设四星级宾馆项目,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为其项目选址位置是一个面积达16万平方米的大坑(分南、北两个区域)。为推进项目建设,凤泉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承诺函》,称我区将积极请示新乡市政府协调辉县市政府尽快就项目用地问题予以关注解决,以确保某公司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用地。2011年2月21日,中共凤泉区委办公室、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卫北园区四星级宾馆项目建设会议纪要》,称对推进某公司四星级宾馆项目建设中涉及规划、土地事宜进行了安排部署,区委、区政府要切实保障该项目的建设。此后,某公司申请了项目备案,并施工填平南侧大坑。后因项目用地产生问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9月7日,某公司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提交《要求履行承诺通知书》,恳请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尽快解决相关承诺事项。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未对某公司作出答复。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承诺给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及理由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承诺给予投资者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等应当视为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对某公司的一种行政允诺。某公司根据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要求对项目申请备案、出资填平大坑等,已启动实施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所要求的行为,对某公司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在某公司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提出兑现行政允诺的要求时,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不予兑现允诺亦不予答复,该行为显属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诺给某公司协调投资用地、推进土地规划等手续办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主持各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共同委托法院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水坑填土平整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水坑填土平整工程造价为4563930 元,并于同日下达裁定,准许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准许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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