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6 2021
    百问通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 10-16 2021
    百问通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违约责任,自行委托,第三方 核心问题: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且双方已失去信任的,法院可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也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因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而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由施工方继续履行或实施补救,可作出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的判决,解决双方的矛盾。 案情: 原...
  • 10-16 2021
    百问通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 裁判规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当事人自愿原则 核心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结算结果? 裁判要点: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属于一种行政监督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干预当事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除非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另有约定,不能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影响。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有效。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并不能影响结算结果。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
  • 10-16 2021
    百问通
    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案 号:(2012)民一终字第6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5期(总第199期) 裁判规则 关键词:个人独资,变更登记,转让 核心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是否影响转让的效力? 裁判要点: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转让,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规定虽为强制性规范,但应理解为管理性的,而非效力性的。也就是说,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 [裁判摘要] 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
  • 10-16 2021
    百问通
    海益丰公司与顺北集团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 ——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发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月24日,顺北集团、港企公司与海益丰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顺北集团、港企公司下属联营公司整体租赁给海益丰公司经营,经营范围为北滘港的港口业务,租赁期限为10年。2006年起,顺北集团对北滘港码头进行扩建,建成后的北滘港二期由案外人经营。2012年开始,北滘港二期业务开通,海益丰公司港口经营业务被分流,利润下降。海益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顺北集团、港企公司、北滘镇政府及联营公司支付资产补偿款3143.7万元、因业务量减少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5974.5万元及相应利息。顺北集团、港企公司及联营公司共同提起反诉,要求海益丰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320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顺北集团对尚在租赁期内的北滘港进行扩建二期,建成后交由案外人经营,二期工程与北滘港实为同一港区,场地相通、经营项目相同,势必影响海益丰公司的经营业务。...
  • 10-16 2021
    百问通
    永鹏投资有限公司诉白正明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粤民例第14号 关键词 民事/外国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变动/管辖 裁判要点 外国公司股东因股权变动发生争议时,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管辖依据,不能仅因该外国公司在我国全资设立子公司而确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辖终605号民事裁定(2018年5月9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基本案情 关于永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鹏公司)与白正明、王雅慧、能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领公司)以及华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东莞海宝电子热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宝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永鹏公司起诉称,永鹏公司及华宝公司均设立于萨摩亚,永鹏公司全资拥有华宝公司股份,华宝公司全资投资位于东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宝公司。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开始,白正明未经永鹏公司股东会同意,多次私自变更华宝公司的董事及股东。 变更之前华宝公司的登记董事为白正...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