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方远法官被刺伤:因工作原因被报复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于: 2022-10-14 14:17
电视剧《底线》第34集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方远下午下班刚走出法院不远,即被一个此前他承办的案件的当事人——他妻子的一名远房亲属齐美玉用刀给刺伤了。刺伤的原因剧中页表现的比较清楚,是齐美玉一个案件由方远承办,找方远说情并送礼均被方远拒绝,方远依法裁判,没有判齐美玉胜诉,齐美玉因此怀恨在心,找机会就捅刺了方远一刀。辛亏被周亦安法官及时发现拨打120抢救及时,没有出现什么严重的后果。了解电视剧中方远被刺伤的事实情况的人,都不会否认方远是因为工作原因得罪了齐美玉,齐美玉才实施报复的。此情节表现方远法官不为亲情和金钱所动,严格依法裁判的良好品质。因为法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方远的这种情形依法是一定会按因公受伤处理的,剧中直接表现这一点,我们这里也不去说它。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虽然不属于是劳动关系,但是,因工作原因及执行职务得罪人而受到报复受伤,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这一点都是相同的。笔者这里想就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报复而受到伤害,是否该认定工伤问题略述浅见。

我国国务院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7个条文对认定劳动者工伤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典型的工伤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为了弥补其不足,还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视同为工伤进行了规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文在认定工伤方面已经尽力向劳动者方面做了倾斜,但由于“法有限而情无穷”也仍然对许多与工作原因有关的伤害没有涉及到,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他人打击报复造成伤害即是其中一种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首先,从合法方面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在其目的条款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类似于方远这种情况,具有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各个行业都可能发生,例如,企业或者机关等单位的保安人员因按规章制度规定阻止不符合进入条件的人进入,被阻止的人怀恨在心,在该保安下班走在路上或者到其家中将该保安打伤的;商业企业的销售人员按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换货退货条件的消费者不予做换货和退货处理,引起消费者不满,进而对该销售人员实施报复,趁该销售人员在休假期间将其打伤的,等等。对此种情况,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视同为工伤比较而言,其理由则更为充足也更为正当。

其次,将因工作原因被报复受伤认定为工伤也合情合理。劳动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就难免要得罪人,也就难免发生被报复的情况。但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肯定是大有益处的,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也是大有益处的。该损失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显然不合理。劳动者因此受到伤害,这部分个费用无论是有用人单位支出或者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由国家社保部门支出,这对于用人单位和国家来说,也是不亏的。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可以避免做好事并认真负责的劳动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发生 ,这也是为建设一支高质量的衷心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劳动者队伍不可或缺的举措。

说到这里,笔者想起了一位律师同行曾经讲过的这样一个案例:某物业公司一名保安(62周岁)田某,因为在刚下班后的时间和一名在工作岗位上的保安一起拦住了一名开车撞坏公司大门的汽车司机刘某,最后由田某作证,某物业公司成功请求刘某给物业公司赔偿了损失9000余元。但刘某因此对田某怀恨在心,曾对田某说过有你好看的一天。就在刘某赔偿损失的第五天,田某在一个休息日自己在家附近散步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交警勘查后认为不像交通事故,更像有人有意为之。根据勘查和田某提供情况,交警部门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的肇事者。田某所在公司根据上述情况以及田某所陈述的在被撞时隐隐约约像是刘某的这一情况,对田某的伤害给予按工伤处理。据说后来田某的工作更为认真,公司的其他保安也更有了积极性和负责精神。尽管,这里所说的刘某受伤害一案,因为其年满60周岁,和典型的工伤还是有区别的。但是,对于因为在工作中认真而得罪人后受到报复而受到伤害的劳动者,予以工伤待遇和工伤处理,是合法合情,也是合理的,最后也一定是达到一个双赢或者多赢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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