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方远法官被刺伤:因工作原因被报复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我国国务院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7个条文对认定劳动者工伤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典型的工伤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为了弥补其不足,还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视同为工伤进行了规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文在认定工伤方面已经尽力向劳动者方面做了倾斜,但由于“法有限而情无穷”也仍然对许多与工作原因有关的伤害没有涉及到,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他人打击报复造成伤害即是其中一种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首先,从合法方面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在其目的条款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类似于方远这种情况,具有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各个行业都可能发生,例如,企业或者机关等单位的保安人员因按规章制度规定阻止不符合进入条件的人进入,被阻止的人怀恨在心,在该保安下班走在路上或者到其家中将该保安打伤的;商业企业的销售人员按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换货退货条件的消费者不予做换货和退货处理,引起消费者不满,进而对该销售人员实施报复,趁该销售人员在休假期间将其打伤的,等等。对此种情况,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视同为工伤比较而言,其理由则更为充足也更为正当。
其次,将因工作原因被报复受伤认定为工伤也合情合理。劳动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就难免要得罪人,也就难免发生被报复的情况。但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肯定是大有益处的,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也是大有益处的。该损失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显然不合理。劳动者因此受到伤害,这部分个费用无论是有用人单位支出或者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由国家社保部门支出,这对于用人单位和国家来说,也是不亏的。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可以避免做好事并认真负责的劳动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发生 ,这也是为建设一支高质量的衷心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劳动者队伍不可或缺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