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工作岗位时(不到50米)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发布于: 2022-10-11 12:47
王大卫在名邸小区担任保安,工作时间是21:00到次日5:00。
2020年7月29日晚上18:30分左右,王大卫与同事共同晚餐饮酒,于20:30左右结束聚餐后,骑电动车载同事到小区,之后又自行前往家中,随后折返返回小区预备上岗。
21时许,王大卫在快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于当日23时26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王大卫发病时的地方距离值班的门岗不到50米。
2021年4月29日,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大卫是铁安公司员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在即将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市急救中心就诊,于2020年7月29日23时26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王大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大卫突发疾病时还未到达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该视同工伤情形应包含“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20年7月29日晚9时许,王大卫在名邸小区内突发疾病摔倒,于当日23时26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王大卫死亡的事实符合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大卫突发疾病时是否在工作岗位上。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王大卫虽未与铁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具体工作职责,但根据人保局调查情况可知,其担任名邸小区保安,工作内容包括小区安保、巡逻、看管快递等。铁安公司对保安人员到岗情况具有考勤打卡、着工作制服的明确要求。事发当晚,王大卫酒后先返回家中,在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摔倒。此时,其尚未到达存放保安制服的保安门岗,亦未考勤打卡或着保安制服。故,人保局认定王大卫未到达工作岗位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人保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工作前的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都包含在工作岗位的内涵之中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把保安门岗等同于工作岗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应将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为满足职工的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都包含在工作岗位的内涵之中。王大卫是名邸小区的保安,岗位为巡逻岗,中门岗亭只是累了之后的休息地点。王大卫的工作场所包括整个小区,进入小区就进入到巡逻范围,不应错误地将休息的岗亭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岗位。
二审判决:仅在到达岗位的路途中这一情形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具体到本案情况,王大卫死亡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二)、(三)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大卫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该项规定,视同工伤的应当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无争议。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这两个要件的认定。

 

关于王大卫发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
根据调查笔录可知,按照铁安公司管理制度,可以确定王大卫所在的门岗保安职位,工作时间是21:00到次日5:00,考勤方式为打卡。王大卫事发当晚与同事共同晚餐饮酒,于20:30左右结束聚餐后,骑电动车载同事到事发小区,之后又自行前往家中,随后折返返回事发小区预备上岗。综合分析各地点之间的距离,结合各方的调查笔录,在没有明确证据否定其发病在工作期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大卫到达事发地点的时间已到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
关于王大卫发病时是否在“工作岗位”。
根据人保局调查情况可知,王大卫所在岗位为保安,工作内容包括小区安保、巡逻、看管快递等,相关证人认可铁安公司对保安人员到岗情况具有考勤打卡、着工作制服的明确要求。事发当晚,王大卫在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摔倒,尚未到达存放保安制服的保安门岗,亦未考勤打卡或着保安制服。相关证人亦陈述王大卫是连人带车倒在路边。鉴于现无证据证明王大卫发病时已经在履行作为保安的工作职责,并已处于工作状态,仅在到达岗位的路途中这一情形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人保局据此认定王大卫未到达工作岗位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号(2022)京03行终538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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