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30 2022
    百问通
    相关案例 案例一   莫名背债20万,原因竟是身份证复印件出事了! 孙先生是江苏一家私企的员工,2016年和爱人一起贷款购买新房,可是,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他却被银行方面告知,由于近三年时间里,其个人信用档案上出现了多次不良记录,其贷款申请已经遭到了总行驳回。 听到这话,孙先生困惑不已,这几年自己没有找别人借过钱,也没有办理过什么信用卡,怎么就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呢?为了一探究竟,孙先生随后请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查询了相关信息,这不查不要紧,一查,还真吓了一大跳。 原来,孙先生的名下竟然同时登记有四张信用卡,而且每张卡都出现了几万元的现金透支及逾期还款记录。根据办卡信息显示,这四张信用卡都是一名陈姓男子拿着孙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怀疑自己身份信息遭人盗用,孙先生立即报了警。   原来母亲曾用其身份证领免费洗衣粉!当时为了获取免费洗衣粉,她将儿子儿媳、老伴及自己的身份证都曾交给过不法分子,由于涉案金额较大,警方已经立案侦查。   案例二 2016年,某地公安局接到了一女士的报案,称自己的别墅在毫无...
  • 09-2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1.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2.《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材料末尾处有当事人手写的“以上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当事人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声明栏中也载有“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加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等字样。当事人虽称上述材料是应对方要求签署,但以上文件均系当事人手写并签名,在其多次签署过程中应了解文字含义,对所签署内容应有必要的适当的认知及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立群,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17层A区域。 法定代表人:解庆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凤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炜,...
  • 09-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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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在担保物权人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起普通诉讼程序,但因上述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续性,只要担保物权人后续并未明显不合理地迟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时间,就应当认定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而不能简单的以后续提起担保物权诉讼的时间作为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继胜,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
  • 09-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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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01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2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3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04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
  • 09-29 2022
    百问通
    一、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 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
  • 09-29 2022
    百问通
    前言:2022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均按照城镇居民收入及支付相关标准计算,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对于修正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语焉不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即使是在2022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然不能适用2022年修正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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