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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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仅需交纳10元诉讼费。一、二审分别收取19400元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田某某...
  • 09-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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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7号,杨蜀冰、北京新华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杨蜀冰。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久富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陈小华、陈盼、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杨蜀冰对该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渝05执1299号执行决定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已于2018年6月21日从华隆公司离职,华隆公司也于2019年3月25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开增,其已不再是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依法撤销(2019)渝05执1299号执行决定,解除对其限制消费令。 重庆五中院认为,该院执行机关在作出限制消费令之时,杨蜀冰仍然属于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院执行机关对华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
  • 09-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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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租赁房屋,或者是实现居住或者是实现经营的用途等,都要求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是常理,是“自然法”的要求,也是我国制定法——《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提出的要求,规定租赁物“用途”条款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并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等。但是,何为“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或者说如何认定某一行为(事实)是影响租赁物用途的情形,在实践中是颇不易把握的。一起因租赁房屋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的普通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在经过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才使得“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与否得以正确认定,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才得以保障。该案对如何认定“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和意义。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8年5月1日,承租人向某贵与承租人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向某贵将其拆迁安置得到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陈某,租期三年,第一年租金为59900元,第二和第三年都是62500元,保证金1000元。陈某交付保证金和第...
  • 09-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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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 刚买了4个月零13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案件索引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560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355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不包括车辆贬值费用。被侵权人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因车辆损坏部位不涉及车辆关键部位,且经过维修已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田某利因与被申请人杜某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利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对...
  • 09-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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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肃纪律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规定》贯彻落实。 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规定》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总结实践经验,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
  • 09-21 2022
    百问通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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