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7 2022
    百问通
    案例一:(2020)渝行申389号 基本案情: 张三系甲公司的股东,亦系该公司经理。2016年12月12日18时左右,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打架行为。 经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腕关节脱位,左侧第9肋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软组织挫裂伤。 张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渝北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后经法院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渝北人社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受伤性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双方斗殴并受伤...
  • 09-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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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   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 09-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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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劳动者与朋友相约外出就餐行为是下班之后对于自身时间的自由支配,其就餐完成后返回单位宿舍,明显不具备以下班为目的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不是上下班必要路线、不是从事上下班途中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工伤。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行再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枣庄华宝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审第三人张安美,女,1988年出生。 原审第三人张安付,男,1996年出生。 原审第三人李言成,男,1936年出生。 再审申请人枣庄华宝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牧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山亭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张安美、张安付、李言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行终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鲁行申494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2020年7...
  • 09-26 2022
    百问通
    工伤案件的认定与赔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与各企事业单位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在此,笔者将对工伤所涉及到的问题一一分解,以供借鉴。 一、何为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如何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 09-26 2022
    百问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
  • 09-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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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甘肃源祥公司与甘肃古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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