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3 2022
    百问通
    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 打官司时要怎么办? 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 👇 #案例一# “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 案例二#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l...
  • 09-23 2022
    百问通
    借款是解决资金短缺的常见方式 但因为借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也屡见不鲜 向同一人借多笔钱 债务人无力偿清所有债务时 应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请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白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4年1月22日、3月7日、4月17日分三次向老王借款8万元、10万元和12万元,并向老王出具借条三份。在三份借条中,老王均备注利息为“月息1.5厘”。2018年期间,二人曾偿还老王1万元本金,但双方未约定是偿还的三笔借款中的哪一笔。后老王为索要借款,将小张、小白起诉至平阴法院。诉讼中,双方就如何抵充这1万元本金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王由于书写错误将利息备注为1.5厘,但根据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信息等证据证实,10万元及12万元的两笔借款二被告均是按照月息1.5分连续支付的,故法院认定,该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为1.5分。对于8万元的这笔借款,虽有老王自行备注的利息,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就该笔借款曾约定过利息,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应为无息借款。据此,在上述三笔借款中,12万元借款的债务负担较重。 根据《...
  • 09-23 2022
    百问通
    丛某于2017年9月20日入职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从事高级陈列督导工作。 从2019年4月2日开始,从某接受公司指派,到黑龙江及内蒙古区域的鸿星尔克公司门店巡店,工作内容为现场指导调整门店的陈列、店铺形象检查等工作,推动各门店清明节期间的销售。出差期间……4月11日在锡林浩特市××路民盛商场底店巡店。工作结束后,丛某接受该店店长高某宴请,于当晚入住当地汇某酒店501房间,4月12日凌晨被发现死亡,110和120到达现场,医生诊断为:酒后猝死。 2019年8月21日,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拟为丛某死亡申请认定工亡。 2019年9月27日,人社局作出第201902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从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状态,不能认定工伤。从某家属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本案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的情形,但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无误。家属依然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工伤。 从某家属主张,饮酒行为系属于...
  • 09-23 2022
    百问通
    【人社部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
  • 09-2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丹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万丹城与被申请人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风酒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丹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518号民事判决。...
  • 09-23 2022
    百问通
    ☑ 裁判要点 1.职工受伤后与雇佣单位就赔偿事宜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获得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仅以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可能损害职工的法定权利。 2.职工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通过调解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谭光彩,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亚非,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萍、李振玉,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东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志权,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周祖华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东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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