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1 2022
    百问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于2021年9月12日审议通过。细则第二条详细列出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12种表现形式。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额资金借贷,当事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五)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提起或参加民间借贷纠纷的公证、仲裁或诉讼;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七)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诉辩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
  • 09-21 2022
    百问通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的债务人为了“耍赖” 在欠条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 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 这欠款还能要回吗?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并分别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王小乙在欠条上均署名“王乙”。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黄沙货款6006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4206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的数额变更为60060元。   争议 被告辩称,“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并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欠条的内容、签名均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黄沙,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3张,用于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欠原告黄沙货款18000元、于2016年4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 13000元、于2016年6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29060元,三次共欠...
  • 09-21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本条对于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的规定,均指存在客观原因的情形,且本条规定并无兜底条款,除这五种情形外,书证的复制件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2.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书证复制件,只是满足了证据能力的要求,这种证据本身仍然是有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
  • 09-21 2022
    百问通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 09-21 2022
    百问通
    1. 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的间接费中不应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 裁判观点: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868,820元包括了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传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至于利润,作为施工方的潘传进,其劳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中,在潘传进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利润是潘传进理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如将该部分利润留给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则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违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利润亦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2. ...
  • 09-21 2022
    百问通
    前言: 上月成都一位年轻硕士律师因经济拮据涉嫌盗窃罪的起诉意见书在朋友圈引起热议,很多人对律师知法犯法产生不解和惋惜。 然而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进而被吊销律师证,从而断送了律师职业生涯的司法案例不在少数。 下面笔者将通过几个案例,详述律师可能涉嫌的十个罪名,希望律师同行引以为戒、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罪名一:辩护人毁灭证据罪 案号:(2020)云2502刑初4号,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9年3月,孔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身为云南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某接孔某妻子委托,担孔某的辩护律师。 周某共会见孔某6次,并在会见后将孔某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蒋某等人遂将孔某之前存放于个旧市某仓库内的涉案无证疑似赌博游戏机数百台转移他处藏匿。 裁判要旨: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被告人周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孔某的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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