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终2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文娟,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上诉人徐文娟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