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9 2022
    百问通
    可以这样说,法律上规定的一切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和责任的承担等,都是具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也就是人为划定的一个界限,某项权利就不再存在,或者某项义务或者责任就不再承担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超过48小时,哪怕是1分钟也不能认定工伤。民法中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超过了3年,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刑法对犯罪追究规定了追诉时效,一旦超过了追诉时效,犯罪也就不再追究了。 时间或者说期限,似乎是一个很容易认定的问题。在许多法律纠纷中,时间的经过和认定是一个不可逾越的一个问题。但是,近日一起消费者因购买一瓶酸奶,其结账时间超过了标注的保质时间1分钟,消费者以此为由向经营者索赔的案件还是引发了人们较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超过1分钟也是超过,也有人认为,消费者的动机值得怀疑等。看来,该如何正确认定食品的保质期限以及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限该如何认定,还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个问题还真是有说说清楚的必要...
  • 09-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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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商业秘密需要加以保护,如客户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线路图纸等,这些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而这些商业秘密,又都为企业内部分特定员工所知晓和掌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诸多规制,竞业限制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那么,劳动法对竞业限制是如何规制的呢,企业又应如何利用这一制度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呢? 【案例】 甲公司是国内一家著名的互联网公司,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综合互联网服务。陈某于2016年9月5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内容平台部高级编辑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陈某在离职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公司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陈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按照陈某离职前12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24个月工资总额。 2019年3月12日,陈某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3万...
  • 09-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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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2.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 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 09-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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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物抵债权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诉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甲的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乙公司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生效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以其系《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无过错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要依据为:乙欠丙39万元,以案涉房屋抵债,双方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6日的内部认购书;物业公司于同日出具了进户收费明细单。 法律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包括以物抵债协议? 甲说:肯定说 以房抵债协议与买卖合同虽然在房款支付方式上存在不同,以房抵债是以到期债权作为房款对价,而买卖合同中则多为以现金方式支付,但是两者在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以房抵债项下的债权人支付对价后,也属于无过错购房人的范畴,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构成要件,能够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乙说:否定说 以房抵债项下债权...
  • 09-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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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天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孔某姣的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周天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天雨传话行为之蒋某梦等人已进行赌博机转移,传话对毁灭证据未起到实质作用,无犯罪故意,且将赌博机转移行为解释为毁灭是扩大解释,周天雨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本院认为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灭,又包括丧失或部分丧失证明力。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天雨作为辩护...
  • 09-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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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终2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文娟,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上诉人徐文娟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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