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6 2022
    百问通
    近期有消息称,恒大部分楼盘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作为购房人是否享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请看最高院判例: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靓,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孔凡靓因与被上诉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2019)新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
  • 09-16 2022
    百问通
    2013年9月3日,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包括本案涉及的14#、19#楼在内的某小镇工程,项目经理是赵某。   肖某提交的作业证的内容:欠肖某在某小镇丁建设集团承建的14#、19#楼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月份工资共计71373元(已扣除2017年1月26日前所有已付工资)。丁公司14#、19#楼项目经理:王某(签字)。   一审法院向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称其不是甲公司的项目经理,也不是员工,只是当时从甲公司承包施工某小镇住宅楼,肖某是其施工某小镇住宅楼时找的工人,肖某的劳务费是其支付的,2017年2月23日的作业证是其签的,作业证中的钱应当由其支付,欠肖某的钱还没有付清。   肖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判令甲公司支付欠发工资71373元、待岗生活费39360元、经济补偿金318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60元,共计人民币154193元。   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自2016年3月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5日解...
  • 09-16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萧远山系某建筑公司员工,12月1日,公司安排萧远山在一工地对外墙空调机架进行油漆工作,约16时萧远山在其工作的空调机架上吸烟引燃了身边工作使用的天拿水,导致全身着火。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萧远山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萧远山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萧远山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社保部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经过重新调查后,认定萧远山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萧远山是在休息的时候发生事故,而非在工作时间内。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萧远山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吸烟导致,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且萧远山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应当具备在天拿水等易燃物品旁不得吸烟的常识。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萧远山工间短暂歇息期间吸烟,是一种休息方式,而工间短暂休息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萧远山在放有天拿水的工作场所吸烟的确违反了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
  • 09-16 2022
    百问通
    司法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3项关于职业放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是本次修正新增的内容。对于职业放贷行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规定修正前的司法解释虽有涉及,但规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非法放贷意见》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属于职业放贷,并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 09-16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乐平华润与洪客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344号】 ♢ 裁判要旨:合同双方当事人放弃违约金调整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主观上看,双方当事人均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而从事本次交易活动,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签订《预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从客观上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500万元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是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违约方承担的最大范围且具有惩罚意义的赔偿数额,这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商业利益角度的决定,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 09-1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杏林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薛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依,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桃林路金都商街。 法定代表人:孙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大道豪盛花园B座503室。 负责人:彭凯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应波,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一审被告:薛建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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