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4 2022
    百问通
    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等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跟着小编去了解更多内容吧!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 09-14 2022
    百问通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常发生,造成该损害的工作人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长期以来无法可依,也是一直困扰司法裁判的一个难题。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首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制度,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规则。可以预见,该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对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肃劳动纪律无疑将会起到很好保障作用。 考虑到劳动者在工作中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极其少见,即使发生了也并不难辨认,因此这里省略不说,只说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认定问题。可以这样说,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大多都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在用人单位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大概率地会发生将劳动者一切过失行为甚至是因意外事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情形统统纳入到追偿之列。因此,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认...
  • 09-14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杨秀群等不服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2020)桂0321行初44号】 ♢ 裁判要旨:本案中,因遭受普降暴雨气候影响,刘艳萍在上班途中失足溺水死亡。该结果既不是其主观故意追求,也不是因其实施犯罪或治安违法行为等所造成,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情节。被告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其系失足溺水死亡,并非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因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虽没有规定上下班途中除因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外的其他伤害应当认定工伤,但也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且该决定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有悖于一般公平正义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所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就是把工作场所从单位延伸到上下班途中,把上下班途中时间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并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到工作原因范围内,其目的就是对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提供救济。本案事...
  • 09-1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在担保物权人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起普通诉讼程序,但因上述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续性,只要担保物权人后续并未明显不合理地迟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时间,就应当认定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而不能简单的以后续提起担保物权诉讼的时间作为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继胜,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
  • 09-13 2022
    百问通
    庭审质证中常见的6个质证关键点:   一、真实性异议 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二、合法性异议 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异议 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   四、证据能力异议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如若对方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则构成证据失权,失权的后果是产生证据法上的责任,即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但若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将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该证据,但会因此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五、证明力异议 认为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弱,证明力较小,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 六、该证据反而证明了我方观点 注意充分利用对方的证据,挖掘对于己方有利的点。...
  • 09-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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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一: 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部分,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4 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部分属于法定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的规定。 裁判规则二: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2 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应支持。 裁判规则三: 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劳动者主张按照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四: 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权利。   裁判规则五: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以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太低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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