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5则裁判观点,均对文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 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秀珍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
在立法规定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方式、程序等,较过去已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成特定事实并得到人民法院采信,是诉讼精细化的重要方面。笔者将结合实务经验就此进行探讨,深化对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认识,并提炼和概括举证及质证过程中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对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有所裨益。 ↓↓文末附3份操作手册↓↓ 1、《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汇总》 2、《收集微信记录证据的注意事项及操作指引》 3、《微信记录恢复指南》 1 规范考辩: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类属及其效力 根据腾讯公司相关报告,截至2021年12月,微信活跃用户已经高达12.68亿,成为了中国老百姓最为常用的日常即时沟通工具。经由微信所发送的短信、语音、视频、图片、链接以及支付,也逐渐成了人们经由微信实现网络互动的主要形式。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将双方经由微信互动联络过程所形成的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相应事实的存在与发生。 &nb...
孙自如系安徽某铸造公司职工。 2017年3月30日16时左右,孙自如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突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孙自如胸腹部。事故发生后,孙自如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4月18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6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自如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于12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该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个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
仅有支付宝转账凭证但未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不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赵甲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支付宝、微信或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赵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网络转账,分三次向被告转账4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该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出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实际反映的系原告与其女儿赵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转账实际上系给其女儿置办生活用品,被告亦第一时间转给其女儿,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甲系张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