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07 2022
    百问通
    有损害就有救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可以造成精神损害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与有形的财产损害等不同,精神损害尤其的比较轻微的精神损害,其认定是很困难的,如果也像财产损害那样,只要有损害就一律赔偿的话,则会引来许多麻烦,从社会总体上讲,这样会得不偿失。因此,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可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第一款)。这就是说,轻微的精神损害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在《民法典》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以及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也都是如此办理的。 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无疑属于是达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情形,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严重精神损害。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侵害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格权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并没有什么区别,即在考虑的赔偿数时其考虑的因素都是相同的,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 09-07 2022
    百问通
    撤诉与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约偿还欠款,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欠款。诉讼过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甲的撤诉申请。后甲再次提起诉讼,乙以甲撤诉后诉讼时效未中断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问题】甲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行为因撤诉而归于无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撤诉后以同一诉论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是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产生消灭原来诉讼的效力,也视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无法律上的效力,不发生诉论时效中断的效果。 乙说:背定说 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甲以诉讼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一是根据《民法典》第195条和《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
  • 09-07 2022
    百问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其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再次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合称《新规》) 两次修改相较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称《旧规》)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将直接影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因此,笔者将结合《新规》的重点变化,对于利率保护上限调整、《新规》施行前后对利率保护规则的影响、复利上限调整、逾期利息计算、转贷限制、借贷关系无效情形认定等六大要点进行一一解读。 一、利率保护上限调整 利率保护上限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一个最高值,超过这个最高值的利息,即使借贷双方约定,起诉时法院也不会支持偿还。原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固定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新规》实施后调整为“浮动的一线两区”。 图中的LPR是Loan PrimeRate的缩写,中文名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LPR报价...
  • 09-06 2022
    百问通
    【导读】: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既是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律师所关心的问题,那么《民法典》实施后,究竟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今天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告诉您这些案件律师费将由败诉方承担,以及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应注意的事项:   1、人身侵权类案件   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地方高院规定: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 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
  • 09-06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案涉《(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佑兴公司如果违约,应当向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支持天府银行成都分行主张的违约金600万元,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世纪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6栋1单元2层1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   负责人:林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鹏,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
  • 09-06 2022
    百问通
    信用卡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一些人法律意识薄弱,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戚朋友使用,以为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就高枕无忧了,现实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此类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相应的透支消费又应由谁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钱某本是翟某好朋友,2020年8月份,翟某因家庭资金周转不开,便向钱某借用信用卡一张,进行消费使用,钱某欣然同意。至2021年8月份,翟某共透支消费60万元,向银行偿还49万元,剩余款项未能及时偿还。钱某担心出现征信问题,曾代翟某多次向银行进行偿还,后经钱某多次追要,翟某归还钱某上述信用卡,2021年12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因前期债务纠纷,翟某仍欠钱某本金加利息共计八万元,按月息两分,分五个月还清。”之后,翟某并未履行借条还款承诺,至今分文未付。为避免信用污点,钱某于2021年12月12日,对翟某先前透支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万元进行了垫付。钱某多次要求翟某进行偿还未果,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翟某向其偿还欠款11万元。 翟某辩称,认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实,但是根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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