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户,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则应审慎酌减违约金。 (2)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在违...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该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时效限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
在商事活动中,公司起诉应诉是非常普遍的。那么,公司提交的起诉状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A公司因修建滑雪场需要,与B公司签订造雪和雪场经营服务合同。到雪场验收时,A公司才发现,B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造雪,导致雪场不能如期开业经营。于是,A公司向本院提起承揽合同的诉讼,其提交的起诉状加盖了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肖某签字。审理中,经本院审查,A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经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法定代表人由肖某变更为李某的决议,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本案起诉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某。也就是说,A公司提交的诉状应当由李某签字。 经联系A公司代为立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起诉前不知晓该事实,现因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前法定代表人肖某存在矛盾,起诉手续无法补正。 本案起诉状加盖的公司公章应为真实,但缺少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能否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
裁判要旨: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而银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购房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故可以认定购房人对车位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张若曦,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 .... 一审法院(甘肃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若曦就执行标的是...
▶▶条文速递《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在原《合同法》第74条基础上,对债务人恶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赋予债权人撤销的权利。▶▶案情简介 在朱某等债权人与债务人A公司、刘某民间借贷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A公司、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法院向债权人开具调查令,债权人持令在2020年6月30日获得债务人A公司(甲方)与债务人刘某之子刘小某(乙方)签订的《转让书》,《转让书》显示签署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约定甲方一次性将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租金一次性交清,甲方自愿放弃该租赁土地上的一切补偿款及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