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3 2022
    百问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一家陶瓷公司工作的崔沫珠下班回家时,因所骑电动车速度快,再加上天下雨、未发现路面水坑,一不小心便连人带车摔到坑里,导致全身多处受伤。 一开始,公司为崔沫珠申请了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交通事故,对其工伤不予认定。无奈,她只得起诉道路管理方。在这次诉讼中,法院认定对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既然自己不负主要事故责任,崔沫珠便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构成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后经多次诉讼,公司这项主张也未被采纳。最近,仲裁裁决公司向崔沫珠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13万余元,公司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但未如愿。 下班途中掉入水坑   为认工伤提起诉讼 崔沫珠在公司从事的工作是检选工。2018年4月21日晚18时许,她在公司下班后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回家。当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因天下着雨,路面有积水,...
  • 09-1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则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易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11号院1号楼2单元170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26号。 负责人: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太康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嘉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31号楼东1单元603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功。 原审被...
  • 09-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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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返回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根据前述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应结合上下班行程路径、时间和目的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三方面综合分析还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结合龙七在厦门工作居住情况、湖南与厦门间的距离分析,其从湖南探亲返回厦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龙七在合理时间内上班的合理路径,不符合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 案件详情: 龙七系厦门某公司员工,与妻子张晶自2007年起一直居住在厦门市集美区锦园新村,二人的小儿子及母亲居住在湖南省涟源市老家。   2016年五一公司安排2016年4月30日起至5月2日止休假。   5月1日,龙七回湖南涟源老家。   5月2日下午,龙七搭乘兄长的小汽车返回厦门,3日凌晨...
  • 09-13 2022
    百问通
    尽管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用专门一章共计7个条文对认定工伤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面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种种纷繁复杂的情形,是否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仍然存有极大的争议。这并不奇怪,因为“法有限而情无穷”,再多的法律条文也不能涵盖生活中千奇百怪的各种情形,这就不得不留给工伤认定的部门进行自由裁量。那么,对于劳动者受到伤害的种种情形,工伤认定的自由裁量该如何进行和把握呢?我们还是先从一个实际案例说起。 这起工伤认定案例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1年10月的一天,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某公司工作的黄某在工作时感觉身体不舒服,即请假要回家休息,并表示未完成工作可在家继续完成。请假回家后,当晚因喘不上气被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调查证明,黄某病发时靠在椅背上,手上还抓着工作材料,监控显示他离开单位时也拿着工作需要的纸质材料。死者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后,鼓楼区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故不予认定工伤。提起行政诉讼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职工在家工作...
  • 09-13 2022
    百问通
    慕容博,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 1969年12月,慕容博应征入伍。慕容博个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 1975年3月慕容博退伍,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厂工作,后调入市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工作,2014年退休前系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职工。 慕容博《入团申请书》、《退伍军人证明书》、《安置落户介绍信》、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及相关考核评审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记载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慕容博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均未查寻到。 2014年4月22日,慕容博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2014年4月23日,公司向人社厅相关部门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A4—1)。 2014年4月28日,慕容博接到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及公司的《退休审批表》等决定、通知。 慕容博不服,认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
  • 09-09 2022
    百问通
    一、写在前面 中国系典型的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重视情面,牵涉到借钱、借名代持等事情,往往就是口头说一下,很难“亲兄弟,明算账”写个书面文件。   笔者遇到的咨询中,也经常遇到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借名买房或借名代持股份不留书面文件。   如果出现纠纷,如何证明代持意思?   二、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相关的法律规定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 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 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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