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是根据规定应当提供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王大卫在名邸小区担任保安,工作时间是21:00到次日5:00。 2020年7月29日晚上18:30分左右,王大卫与同事共同晚餐饮酒,于20:30左右结束聚餐后,骑电动车载同事到小区,之后又自行前往家中,随后折返返回小区预备上岗。 21时许,王大卫在快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于当日23时26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王大卫发病时的地方距离值班的门岗不到50米。 2021年4月29日,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大卫是铁安公司员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在即将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市急救中心就诊,于2020年7月29日23时26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王大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大卫突发疾病时还未到达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该视同工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