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1 2022
    百问通
    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实践中,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是否存在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1.关于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的认定。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特殊数字密不可分,在给付金额中所涉及的数字应考虑是否涉及以下情形:是否为节假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既包括法定节假日、全国性传统节日及部分民族、部分地区的传统节日,还包括部分民族的传统节日,以及某些国外节日,可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范围、宗教信仰等将部分在当事人之间熟知或者纪念的节日包含在内。是否为当事人生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包括农历生日、公历生日等。还可根据当事人关系亲疏程度等情况,将第三人(如父母等亲属)生日包含在内,且应包含代表当事人年龄的数字与金额。是否为代表有特殊...
  • 10-11 2022
    百问通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也在不断提升,开车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停车难”也转变为城市生活邻里矛盾的突出问题,成为了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拦路虎,拥有可以供家庭专用的固定车位越来越成为每个家庭的刚需。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那么,如何才算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向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出售产权车位?司法实践中似乎存在着不同理解。   诚然,有的地区直接通过立法规定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例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62条第1款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
  • 10-11 2022
    百问通
    案例提示 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法院多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适用危险驾驶罪。而今天分享的案件,法院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醉驾超标电动车行为未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主要无罪的辩护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
  • 10-10 2022
    百问通
    近年来,因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工伤认定增长迅猛,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现有的相关法律依据难以涵盖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导致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研究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类案裁判规则,对于规范工伤认定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10个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含规则描述)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
  • 10-10 2022
    百问通
    案号:(2020)粤行申155号 基本案情 黄某系甲公司员工,任职锅炉司炉工,负责锅炉机械的运行与保养。2018年9月30日晚,黄某在甲公司值晚班。 2018年10月1日0时53分,黄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其住所地时,行经XX路段,与案外人梁x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在上述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11月9日,黄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黄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对黄某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县人社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黄某送达上述决定书。 黄某不服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县人社局称:“……李x发的询问笔录,李x发是23时40分离开锅炉房,再过多十多分钟之后锅炉才会排完气,排完气之后黄某才会离开厂。所以关于23时58分是县人社局根据李x发的询问笔录推定的时间段。”另查明,甲公司系饮料制造企业,公司设...
  • 10-10 2022
    百问通
    上下班出行、进出办公场所……都需要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那么职工小伙伴在排队做核酸过程中如果意外受伤算工伤吗? 以下2个案例都是员工在做核酸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但答案却完全不一样 案例一: 公司通知全体职工下周一上班时进入办公大厦需要提供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小陈周日(上班前一天)到居住所在小区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不小心摔跤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上班期间,小郭到所在办公楼宇设置的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不小心摔跤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此种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同样是做核酸时受伤,工伤认定结果却截然不同呢? 划重点: 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工伤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大要素。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中,小陈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做核酸检测发生意外受伤,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而案例二中,小郭在上班期间到所在办公楼宇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合理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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