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2 2022
    百问通
    近期,重庆市司法局发布了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2家律师事务所、5名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1201130278984 经查,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升正所陈小令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该所存在对本所律师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陈小令律师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陈小令 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710159163 经查,陈小令律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私自收取费用。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陈小令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彭长林律师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彭长林 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0662665 经查,重庆升正律...
  • 08-12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并未就职工对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第16条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认定。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 2.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作适度从宽解释,不能要求“纯洁的受害人”,即只有在暴力伤害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学,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刘伟父亲。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 08-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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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10日晚,@范辰律师发微博称,二审案件,汉中市中院开庭审理,三天时间进展缓慢。法官和检察官,忍不住开始使坏了 。 今天下午,出庭马姓检察官宣读证据,放慢速度,一个字一个字地蹦,一下午读了两份笔录。这效率盖帽了。 刘姓审判长的办法更是奇绝。排庭,隔几天开一次,半个月不间断开庭五次六天。这不是准备让我们外地律师疲于奔命,难为死吗? 汉中中院法官不懂得集中审理原则(不间断审理原则)吗?不懂得律师的执业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吗?不懂法律尊严不能被折腾吗? @辩护人001 评论认为:保证审判集中连续进行是基本要求,因而规定合议庭一旦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变更若未评议就得更新开庭。间断开庭也要更新程序,这合议庭断续开庭有客观原因吗?法检人员这么做是最直接为难法律吧……立法要补上这个漏洞。 @律师庞琨:审判长不能任性,所有法律人都应当凭良心善意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否则公平正义不存。 您怎么看?...
  • 08-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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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安佑饲料公司诉淮安区人社局、淮安区政府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2017)苏行申1678号】 ♢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途中时间等情形。 本案中,左同永在上班时间因肚子疼向同事李铜华打了招呼出去买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出买药的目的是为了身体健康后继续工作,应当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鉴于左同永外出是为了买药,药店应为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药店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左同永在去药店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淮安区人社...
  • 08-11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原告汪俊杰与被告俞玉龙、颜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辖19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若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因超出本条规定范围,应当认定其约定无效。 具体到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亦不能证明该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南京市雨花台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
  • 08-11 2022
    百问通
    案号:(2019)沪02行终416号(当事人系化名) 洪七系天歌公司的工作人员。2017年12月23日,洪七在工作间制作水果拼盘时,被同事欧阳峰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欧阳峰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事后被法院送去强制医疗。   洪七家属于2018年5月16日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受理后开展了相关调查,查明欧阳峰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人社局认为,洪七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6月10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人社局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起诉:洪七死亡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不是工作原因,是被不当班的同事故意杀害,不构成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理由如下:   洪七的死亡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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