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0 2022
    百问通
    最高院以案例明确:司机走路去停车场开车摔伤,属于工伤吗? 答:属于工伤。 原案中决定认定工伤的几个理由如下: (一)是否工作场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二)是否工作原因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进入汽车驾驶室,该行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孙立兴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孙立兴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三)员工过错能否排除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
  •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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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
  •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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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国家赔偿的新标准:自2022年5月23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409.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2]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 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837 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 10683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409.34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22年5月23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409.34元。     特此通知,请...
  •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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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在解决“违约金”过高的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已被废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不能作为直接裁判依据的情形下,应如何解决因“违约金过高”产生的争议,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从《民法典》、“九民纪要”、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案例出发,对《民法典》实施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调整方式等进行全面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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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一项内容是完善了担保物权的保护期间规则。   担保物权的保护期间,是一个关涉担保当事人利益损丧的重大问题,有的文章称为行使期间(如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担保物权的期间》),不同的称呼代表不同的理解和价值取向,但都指向同一概念。本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法官《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中使用的“保护期间”称呼。   《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
  •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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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0日,陕西省司法厅公开了六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有两名律师因被判构成虚假诉讼罪吊销律师执业证,令人唏嘘!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付涛,男,身份证号620102198002041130,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010508345。户籍地陕西西安长安区马王街道曹寨村北街164号附2号。 经查,付涛于2020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21年4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刑终34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本机关认为,付涛因犯虚假诉讼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付涛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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