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辽12行终108号 基本事实: 孙某与某煤矿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2月12日16时许,在孙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躲避汽车摔伤。某煤矿单位向铁岭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铁岭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孙某不服,向铁岭市政府申请复议,铁岭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孙某在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经过小青矿东门道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而摔伤。经审查,铁岭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事故证明》仅载明“采取措施不当自行摔伤”,该《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被告铁岭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被告市政府亦根据该规定决定维持铁岭市人社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被告在作出上述行政决定时证据不足、无事...
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有关员工辞职的问题一直颇有争议,比较常见的情形有: 员工递交了辞职信但企业不批准,走不了怎么办? 员工递了辞职信马上就要走,企业怎么办? 员工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信,到期后企业说没收到,不让走怎么办? 员工递交了辞职信后又反悔,想把辞职撤回来,企业不同意怎么办? 争议焦点各种各样,不一而足。 那么,有关员工辞职权益的那些事,劳动法是怎么进行规制的呢?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01年11月20日入职某公司任供应链部门高级总监。2014年10月24日,马某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想另寻发展机会”,最后工作日为2014年12月15日。马某辞职后,公司高管曾找其谈话,表达挽留之意,马某最终还是选择离职,公司只好安排其他人接替马某工作,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 12月10日,马某因家族变故,向公司多名高管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撤回辞职信,愿意继续留在公司工作。12月11日,公司高管回复,表示欢迎马某留下继续工作,但因马某职位已有人接替,公司提供了另外两个职位供马某选择。双方未能就新的工...
【裁判摘要】 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2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琪玲,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泽峰,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仕路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泽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章,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指导案例180号 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判断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孙贤锋(乙方)与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工作地点为连云港,从事邮件收派与司机岗位工作;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
导语: 近日,辽宁庄河一对夫妻的财产纠纷,引发网友热议。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女,王先生与小霞(化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379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外,还为其花145万购买2套房,花87万买了一辆车。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那么问题来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特别是生活中人们常提起的夫妻一方赠与“小三”财产的问题,那么,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偿,又该追偿一半还是全部呢?夫妻离婚后是否有权追回? 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是全部无效。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d...
裁判要点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从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因素综合判断。 空间因素方面,上下班途中是指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经。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虽然《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但公开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限定,因此对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可作广义理解。所谓的居住地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等。所谓工作地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