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万先波诉广州市越秀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案【(2020)粤行申2015号】 ♢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万先波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原审第三人的司机,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再审申请人在番禺区大学城档案馆路公交保养场下班签退后步行回家,行至北亭村某超市门口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后经广东省中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骨折。再审申请人虽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但不属于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应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持有借条,如果借条上没注明谁是债权人,那么原告是不是适格的主体?如果债务人抗辩原告的主体资格,谁负有举证责任? 一、当借据上未有注明债权人时,谁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一个合法完整的借贷关系成立,既要有明确的债务人,也得有明确的债权人,当然这...
导读: 蓝天公司与甄女士存在劳务关系,甄女士在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甄女士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经审核,认定甄女士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蓝天公司不服,认为甄女士系退休务工者,不应作为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蓝天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蓝天公司诉称,甄女士所在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协议,利用村内的耕地和本村务农人员,打造生态新村。该协议约定“合作期间的所有项目,应尽量使用村民作为劳动力,为本村解决就业”。故甄女士在原告公司工作。且甄女士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具备认定“视同工伤”的法律条件。被告认定甄女士为工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诉讼。 被告人保局辩称,甄女士与蓝天公司之间就劳务关系争议一案,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劳务关系,并且可以证明甄女士从事工人管理和产品配送管理工作。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统筹地区各用人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和,扣除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后的资金总额,简称“统筹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
♢ 案例索引:张文峰等与卢建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鲁民申5963号】 ♢ 裁判要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非被害人近亲属就精神损失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各被告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故原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不当。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