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借贷纠纷,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 下面的证据材料一览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 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当事人信息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如列借款人时任配偶为被告的,还应提交相应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等); 5. 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证明借贷担保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or复...
♢ 案例索引:贾志国诉石家庄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案【(2019)冀行再6号】 ♢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非仅仅指工作岗位。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确,且为开始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行为,此种情形下职工意外跌倒摔伤,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既与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识。本案中,贾志国在厂区内前往工作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石家庄市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贾志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对贾志国不予认定工伤,与事实不符,亦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冀...
合同解除,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其中一方在该合同权利义务尚未终止前向另外一方作出的解除且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协议解除。在本期分享中,本律师向各位介绍的内容是关于单方解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约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为方便当事人及时有效的解除合同,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一定要具体、可操作,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可能会引发争议,越具体越好。同时,还要明确另一方在收到了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配合办理解除合同后续事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具体的违约责任。防止一方拖延履行,造成另一方损失持续扩大。 二、法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
前言: 【职业放贷人】是指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 1.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借款人因此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3.借款人需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一 案号:(2022)沪01民终81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审法院已受理陈某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计14起,借款人并不相同,陈某自认的出借金额为500万至600万元,且借贷利息为月息3%或者2.5%。陈某并不具备放贷资格,但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看,其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故陈某与被夏某、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夏某、李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夏某、李某已支付给陈某的款项,均应直接抵扣,而不再认定为利息。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虽属无效,但陈某仍有权要求夏某...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初832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孙忠耘 邹加沅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16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岳婷婷 侯俊 李弘 裁判要旨 “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视同工伤需要从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需从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即是否构成善意,从而不具有可非难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蓝云环境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云公司)与郝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郝某自当日起在蓝云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约定劳动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