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39岁,个体户。被告人吴某从事个体经商多年,经常在外寻花问柳,妻子因此与他离婚后,仍不思悔改。1999年10月10日晚,吴某招来4名妓女供自己淫乐。后因他人告发,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焦点】 刑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同时招来4名妇女向自己卖淫,供自己淫乐的行为,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 【法理分析】 对本案的定性,涉及对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和掌握。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一起性交或进行其他变态的性行为。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则是指参加过三次以上的聚众淫乱活动。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积极参加聚众淫乱活动。[②] 从表面上看,本案被告人吴某招集4名妓女同时向自己卖淫,似乎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