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1 2022
    百问通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不是一回事,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五百六十六(合同解除效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其中涉及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不多,那么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什么情况可以单方...
  • 07-20 2022
    百问通
    女子租房为了防贼,在出租房里安装了一个“暗器”,没想到竟然摊上了大事! 平日里一向和蔼可亲的男房东竟然在自己的房门口死了。 房东家属直接把女子告上了法庭:“你好好租个房,你在房间里放什么暗器呀?”房东家属直接要求女子赔偿75万元。 女子直呼冤枉:“那暗器连老鼠都弄不死,他自己进我房间来的,关我什么事呀?” 女子还告诉记者一件大跌眼镜的事情:“每天下班回来,都发现我房间的床上面有男人的液体。” 成都小古刚从大学毕业没多久,就找到了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就 是租房这块就伤透了脑筋。 离上班地点近的房租又太贵,便宜的吧又离上班地点太远。 也就在她纠结的时候,有一个房东告诉她,可以把房子便宜租给她,看在她是刚毕业没多久的,算是特别照顾她一下。 小古喜出望外,于是租下了这套房子。 住了一段时间后,小古对这房子特别地满意,于是准备以后就在这里住下去了。 但是直到有一天她下班回来却发现有点不对劲...... 她发现自己的房间里面的物品像移了位,特别是自己的衣柜里面的衣服好像有被人动过...
  • 07-20 2022
    百问通
    丈夫打官司追债,妻子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却帮欠款人做证说121万元都还清了。 丈夫见状急得直呼:“你们这是恶意串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仔细查证,找出欠款人和原告妻子恶意串通、虚构还款事实的证据。 但即便事发,这两人也毫无悔过之意。截至发稿,杭州西湖法院对他们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处罚决定书,每人罚款10万元。 100多万有没有还这事有点难断 董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先生借钱,2012年12月第一次借款30万,后来又借了几次,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月利率为3%。因董先生未按约还钱,张先生就隔一段时间与董先生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书,将之前未还款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在2016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董先生的借款本金已“翻”到151万余元。张先生就拿着这份借款合同,起诉要求董先生归还本金151万余元及利息。 去年,案子第一次开庭时,董先生在庭审中才拿出11张由张先生妻子罗女士出具的收条,说已还了121万元本息给罗女士。收条上写明,董先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结清,董先生由此认为应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对此,...
  • 07-20 2022
    百问通
    单身女子生育被罚9.3万元社会抚养费,诉至法院后反而成为了一名失信被执行人。 有网友表示疑问,国家不是早就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吗?怎么这名女子还要被罚这么多钱?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因“调剂”超生孩子事件引发全网关注。 同一时间,细心的网友又扒出全州有一单身女子未婚生育,竟然被罚9.3万元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但该女子拒不认罚,诉至法院后却以败诉告终。 之后,该女子成为了一名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就是全州县卫健局,执行金额为93993元。 众所周知,早些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超生是违法行为,但在2021年8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如今,国家提出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核心的修改。 那么关于未婚生育呢, 到底是否违法? 为何该女子被罚9.3万? 首先,关于未婚生育是否违法? 未婚生育并不违法,但属于违规行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妇女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这件...
  • 07-20 2022
    百问通
    【导读】 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女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给女方精神抚慰金15万元。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例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告诫男方恋爱需诚信,否则需要付出代价。也警告当下以恋爱的名义,骗财骗色的行为。  【案情概况】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李某的行...
  • 07-19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39岁,个体户。被告人吴某从事个体经商多年,经常在外寻花问柳,妻子因此与他离婚后,仍不思悔改。1999年10月10日晚,吴某招来4名妓女供自己淫乐。后因他人告发,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焦点】 刑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同时招来4名妇女向自己卖淫,供自己淫乐的行为,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 【法理分析】 对本案的定性,涉及对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和掌握。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一起性交或进行其他变态的性行为。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则是指参加过三次以上的聚众淫乱活动。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积极参加聚众淫乱活动。[②] 从表面上看,本案被告人吴某招集4名妓女同时向自己卖淫,似乎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但是...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