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为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因工受伤亦能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4种特殊情形作出规定,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因工受伤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此时,认定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就无须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了。对此,以下案例评析给出了相应的法理依据。 【案例1】 违法转、分包工程,转、分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1年6月11日,业兴建设公司承建某小区商品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地下室土建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杨大军,由杨大军组织张洪奎等多名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同年11月26日13时许,张洪奎驾驶无牌三轮车在施工现场倒砂过程中,该车侧翻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洪奎的妻子胡丽荣以业兴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裁决确认张洪奎与业兴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被驳回后,胡丽荣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因未获支持,胡丽荣又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