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蔡某与携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span></strong></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2017)津01民辖终539号</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17日第6版</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裁判要旨】</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给付货币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还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蔡某与携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span></strong></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2017)津01民辖终539号</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17日第6版</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裁判要旨】</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给付货币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还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
导 语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有关“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问题,实践中对于“营运机动车”的定性,是按照车辆性质、还是运行状态,是否属于道路运输车辆、是否考虑道路运输资质等存在不同理解。对此,本平台梳理了10个相关判例,供大家学习交流: 1 江苏高院:只要饮酒后驾驶了营运机动车,即便没有从事营运活动,亦同样适用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陈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虽有营运证,但实为自己小店外出进货所用,从不从事营运活动,故应认定为非营运车辆,不能按照营运车辆进行处罚。对此,法律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是从事营运活动还是不从事营运活动,就处罚而言没有区分。认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应以驾驶相关车辆的性质,而不是以车辆的运行状态作为判定标准。陈昌国为自己的苏K×××**号货车取得道路运输证后即为营运机动车,只要陈昌国饮酒后驾驶该营运机动车,即便没有从事营运活动,亦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
导读: 近日,全国多地多个楼盘业主,给官方及银行发了全体业主强制停贷告知书,目前已知的楼盘涉及武汉市、景德镇市、郑州市、西安市等,这些楼盘都是已经停工烂尾的楼盘。 全国多个城市的烂尾楼盘业主此番不约而同的集中发停贷告知书,让大家产生了疑问,烂尾楼凭什么还要继续还房贷?风险全是购房者一个人承担? 请看下文: 2020年12月份,最高院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王忠诚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文书全文 },判决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购房者的所欠的按揭贷款,借款人个人无须偿还银行贷款。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各大媒体、公众号纷纷转载、评论。 有的标题党甚至不惜为了吸引眼球用“全国首例!法院判决:不用还!买房烂尾后拒绝还贷,被银行起诉”、“房子烂尾 还需要继续还房贷吗?最高法判了!”,经过一番舆论炒作,在广大老百姓眼里已经形成了,只要按揭的商品房烂尾,按揭的贷款就由开发商还,购房的贷款人无须继续还贷。 然,果真如此吗? 我仔细看了(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