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11 2022
    百问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那么,在突发疾病职工被抢救过程中,家属决定“放弃治疗”,能否成为影响视同工伤的因素? ▶▶基本案情 王某原是某公司职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28日中午,王某在从公司厂区走往其工作车间途中,突发疾病倒地,被送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检查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后工友们发现王某病情严重,又于当地晚20时许,送其到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形成;多发脑挫裂伤等。当晚20时55分,医院对王某下发病危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病情随时可能恶化,随时可能心跳、呼吸停止,特此告知,请予以理解并配合医院抢救治疗。” 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告诉王某家属,王某病情危重,在手术治疗中有可能存在较高的死亡风险。随后,王某的妻子谭某在感到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决定放弃治疗,并在病历本上写下:“已了解病情,放弃住院治疗,后果自负”。当晚,王某被接回家中,并于次日凌晨1时30分死亡。 王某去世后,...
  • 07-11 2022
    百问通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对某机动车的使用需要而临时借用,或是从专业出租汽车的公司租用机动车使用,等等。而在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是租用或借用车辆的人。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对这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案例1 石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武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累计住院1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石某为同等责任,武某无责任。石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丁,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石某借用刘某的上述车辆在办理...
  • 07-11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如何处理?因为发生转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赠与、买卖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行纪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审理,原告维权难度很大?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了有关案例资料及相关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
  • 07-08 2022
    百问通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对某机动车的使用需要而临时借用,或是从专业出租汽车的公司租用机动车使用,等等。而在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是租用或借用车辆的人。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对这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案例1 石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武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累计住院1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石某为同等责任,武某无责任。石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丁,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石某借用刘某的上述车辆在办理个人事...
  • 07-08 2022
    百问通
    【编者按】 原合同法和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但未对通过受让债权债务的方式行使抵销权设置额外的条件。债务人通过受让第三人对债权人享有的难以清偿的债权并行使抵销权的方式以清偿债务,是属于权利的正当行使方式,还是属于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不无疑问。2022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持第二种观点,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说理与论证,并参照企业破产法对抵销权行使的限制的有关规定,值得关注。 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 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
  • 07-08 2022
    百问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一项重大修改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完善了担保人的追偿权规则。 《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和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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