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投稿作者:<strong>杨喆律师</strong>,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公司法、股东纠纷、企业改制、企业法律顾问。</span></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写在前面</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公司增资属于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需要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投票通过。</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然而,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未通知小股东增资事宜,小股东可以侵犯增资优先权诉请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 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类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做以下解答,供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问题一:人民法院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同严守,鼓励交易。积极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严格审查合同解除、变更条件及违约责任免除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害守约方利益。对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应促成当事人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交易的稳定性。 二、公平公正,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
♢ 案例索引:安佑饲料公司诉淮安区人社局、淮安区政府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2017)苏行申1678号】 ♢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途中时间等情形。 本案中,左同永在上班时间因肚子疼向同事李铜华打了招呼出去买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出买药的目的是为了身体健康后继续工作,应当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鉴于左同永外出是为了买药,药店应为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药店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左同永在去药店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淮安区人社...
裁判要旨 1. 法人企业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劳动者以法人企业为用工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述法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 2.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达成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仅以受伤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损害受伤职工的法定权利。 3. 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通过调解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谭光彩,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