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X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承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杜X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承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X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杜X华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传票、起诉状副...
01 裁判要旨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02 基本案情 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0421 民初2076 号民事判决,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任某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542元。判决生效后房某未自觉履行,任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案件受理后,法院应任某的申请于2020年7月7日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X号楼X单元X室房产。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王某知悉涉案房产被本院查封,以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浙0421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其遂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案涉房产于2018 年11月15日登...
王斌、李香华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免责事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认定时一般均应予以适用,但须考虑具体的、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案发生已距今多年,重审充分考虑损害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1998)青铁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济铁中经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418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 重审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斌。 原告(上诉人):李香华。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应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对被追加的单位而言,这个条款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一、允许一审中追加诉讼主体的理由 针对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主体或者在诉讼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重新提起仲裁,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有权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直接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重要表现。司法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体现程序公正价值。劳动争议仲裁尽管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使劳动争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无权强制...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根据上述规定,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这一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无另外约定时,质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