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尤其的其中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无疑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虽然有侵犯人格权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都没有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多或者少的考量因素。为了便于司法操作和保证司法的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共计12条的司法解释。该解释除规定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侵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外,主要是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诸种考量因素(第十条)。应当承认,该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的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修改,由12条改为6条。该解释虽然其开头即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但是,尤其是在第5条“精神损害赔偿数...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由该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授予一定比例股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作为该劳动者的额外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股权激励发生纠纷,一般情形下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二、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特别时效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个人也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四、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对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收到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不应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主张该约定无效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六、劳动合同对调岗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