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08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
  • 04-08 2022
    百问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 一、什么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 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规定:“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 04-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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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订好日期的婚礼,受疫情影响被迫推迟,那么已支付的婚庆定金是否可以退还?近日,开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张某与胡某达成婚礼拍摄协议,并向胡某支付定金2000元。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张某定于2022年3月的婚礼被迫推迟,张某遂告知胡某婚礼延期举行,日期另行通知。 婚礼日期敲定后,胡某却称当天已安排拍摄无法为张某提供服务。张某便要求胡某退还此前支付的定金,胡某则认为无法提供拍摄不是因为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只能退还部分定金。 张某不接受胡某的方案,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胡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庆服务合同履行推迟系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因此原、被告均无过错。 原告通知被告婚礼延期举办,因被告另有拍摄计划无法为原告提供拍摄服务,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该服务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庆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
  • 04-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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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纠纷一案中,男方申请追加爷爷、奶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协议中,爷爷奶奶自愿给付孙女100万。后爷爷奶奶以因赠与陷入生活困难、对外有大额债务等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该调解书。 本案争议焦点:一、赠与人爷爷、奶奶是否可以撤销对孙女的赠与;二、孙女、女方关于拆迁款分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审中达成的关于拆迁款分割、给付等的调解协议,如何对待处理。 法院再审认为,赠与合同有效,依法不可撤销,但调解程序确存在瑕疵,调解书撤销,100万仍要履行。 原审诉讼请求 孙女、女方向原审起诉请求:判令爷爷、奶奶给付50%的拆迁款计150万元。 原审调解协议 原审法院经诉前调解,作出(2020)苏1283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以100万元了结本案,爷爷、奶奶保证于202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孙女、女方100万元(如法院提取时,爷爷、奶奶需要无条件配合)。 二、余无瓜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女方、孙女负担。 该民事调解书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爷爷、...
  • 04-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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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艳芳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职河南某财务管理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工作,2020年7月31日离职。   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王艳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7日,王艳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8800元及2019年10月到2020年7月第二倍工资44448.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   王艳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未与王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357.5元。   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经王艳芳默许,故未签订劳动合同,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 04-06 2022
    百问通
    法言俗语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对某机动车的使用需要而临时借用,或是从专业出租汽车的公司租用机动车使用,等等。而在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是租用或借用车辆的人。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对这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以案释法 案例1 石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武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累计住院1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石某为同等责任,武某无责任。石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丁,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石某借用刘某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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