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06 2022
    百问通
    遍布街头的共享单车 为群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那么, 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日,李某骑共享单车将王某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该单车经所属公司统一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2万元。王某将李某、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以上4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91万元。 02 争议焦点   几方当事人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1、原告王某认为,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享单车所属的济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李某认为,应当由共享单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3、被告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认为,其并非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   4、被告科技公司认为,根据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其在法律地位上是出租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出租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5...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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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仅需交纳10元诉讼费。一、二审分别收取19400元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田某某与煤层气...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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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安葬女方的费用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并需要其大儿子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分成女方死亡前和女方死亡后两个阶段来看。女方死亡前,原告未离婚而与女方同居,确实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但女方死亡后,原告在没有法定义务且通知女方家人而女方家人未到场处理女方安葬事宜的情况下,将女方安葬,其本身就是善良风俗的表现。原告与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明知其对女方无法律上的安葬义务,但主观上仍为避免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利益受损而将女方安葬,客观上该安葬行为也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原告虽然在女方的墓碑上将女方称“爱妻”,但不能否认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故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公然以“爱妻”“丈夫”名义办理女方的丧葬事宜,宴请亲友和刻碑留记对外“公示”,该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符合&ldq...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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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欧阳封系西域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7日,欧阳封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阳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欧阳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阳封《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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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情况下(包括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都需要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向该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01                   问题的提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期间未领取任何工资等收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如何确定该员工“月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该员工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02                   现有法律法规:“应得工资”的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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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故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波,住四川省广汉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印正德公司)、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芳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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