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双方子女,离婚时应否不分或少分?
案涉核心问题
葛某某、赵某某于1997年5月登记结婚,1998年7月生育一女葛小某。2016年7月20日,赵某某支付房款118万元为葛小某购房一套,并登记于葛小某名下。2017年4月,葛某某以赵某某赠与葛小某118万元未经其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赵某某和葛小某,请求葛小某返还赵某某赠与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的5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葛小某返还葛某某118万元。2018年7月,葛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赵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118万元为女儿葛小某购房,是否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就该118万元债权对赵某某少分或不分?
裁判要旨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在离婚时恶意转移、隐瞒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该财产。但该条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在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双方子女,应结合该条立法目的、善良风俗、当事人赠与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条是否存在隐藏漏洞,并以目的性限缩排除该条的适用。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应具备主客观双重要件
二、本案应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予以目的性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