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请问哪种观点比较适当? 答: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
-
导读:父母总会给孩子最好的东西,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买房。那么,婚前单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回顾 2014年,曹某和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聂某父母为了让儿子能顺利完婚,先后共出资35万作为房屋首付款为儿子购置一套房产。2014年10月16日,聂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在聂某名下。同年10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11月27日,两人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日办理网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磨合时间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2019年,曹某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与聂某离婚,因两人感情基础尚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2020年,曹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
-
生活中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或者双 方共有的财产赠与子女。而此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通常会碰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二、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拒绝履行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子女是否有权请求其履行?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法院对此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即不支持赠与之撤销。 主要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点: 1、该赠与行为属于目的赠与,因离婚这一目的的实 现,无法撤销赠与,这样的裁判依据明显是搞错了顺序,理应是因离婚才有的赠 与,而不是为了离婚而赠与; 2、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合同、非要式合 同,除了赠与一方表达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接受赠与一方也明确表达接受 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接受赠与一方尚处于幼年,无法表达接 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另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也 并不会导致赠与合同的成立,而一般实务中将其拟制处理,但是这并没有相应的 法律条款作为支撑; 3、认为这样的赠与行为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
-
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那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本意是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倘若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面临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这种财产分割表面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暗含了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造成父母资产大幅缩水、财富代际传承目的落空。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两起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作为子女离婚纠纷的衍生诉讼,这两起案件有同样的起因,却有不同的结局。 案例一 儿媳要离婚,公公要求归还购房款 案情 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这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一吵架,小莉会回娘家去住,为此小科很是犯愁。 小科想,是不是生个小孩作为感情黏合剂,夫妻感情就能恢复如初了?小科刚把要孩子的想法跟小莉提出来,小莉就向他抛出了一连串问题:婚礼怎么办?房子怎么办?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还没有办过婚礼,而且夫...
-
案例: 张先生与徐小姐结婚后,于2014年8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张先生,几年后张先生与购房者刘某签订了房屋买房合同并约定该房屋的售价为420万元,刘某先支付40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付清。刘某于2017年9月支付了购房款,并于同年11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付清尾款。2019年2月,徐小姐找到了刘某,称其不知此房屋被出售,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她既出了房款,又是房屋的共有人,未经其同意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搬出。而刘某则认为张先生已经将该房屋卖给自己,且自己已经支付了房款,因此不同意搬出。于是徐小姐就以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将张先生和刘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刘某返还涉案房屋。 上述这种类型的案件相信很多朋友都应该听说过,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刘小姐的诉求呢?就此本文将重点讨论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不动产之法律后果。 出卖人配偶反对,已签订的合同是否仍有效? 在上述案件中,有观点认为由于房屋是双方在婚后出资购买,即使房屋权利人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房屋属于...
-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男方名下,且系男方在其与女方登记结婚之前购买。男方与女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依照上述规定,案涉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女方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法院轮候查封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执复77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韩京,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田昭,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张文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刘耕宏(曾用名刘清合),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山连水,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复议申请人韩京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题2...
-
085.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