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姜某一诉姜某二、纪某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一般的赠与不同,不能单独予以撤销,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姜某一向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诉称:原告姜某一与被告纪某兰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姜某二系原告与被告纪某兰的儿子。201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纪某兰在海阳市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第五项约定“位于威海的楼房(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全部偿还”,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姜某二名下,协议约定的还贷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姜某二的赠与。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每月要偿还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屋贷款1700元,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屋贷款1300元。自2018年以来原告身体多病,不能进行体力劳动,除退休工资再无其他的经济来源,原告每月5000多元的退休工资除偿还两处房贷外,仅剩2000余元。原告至今租房居住,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