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0)浙01民终4427号】 ♢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被上诉人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
  •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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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姜某一诉姜某二、纪某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一般的赠与不同,不能单独予以撤销,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姜某一向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诉称:原告姜某一与被告纪某兰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姜某二系原告与被告纪某兰的儿子。201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纪某兰在海阳市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第五项约定“位于威海的楼房(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全部偿还”,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姜某二名下,协议约定的还贷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姜某二的赠与。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每月要偿还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屋贷款1700元,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屋贷款1300元。自2018年以来原告身体多病,不能进行体力劳动,除退休工资再无其他的经济来源,原告每月5000多元的退休工资除偿还两处房贷外,仅剩2000余元。原告至今租房居住,每月...
  •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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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张军、汪淑花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发布日期:2022-07-01。 【裁判要点】 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1.《民法典》 第119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
  •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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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一般规定 1.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下同)的财产,应对执行标的金额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即该项财产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金额)进...
  •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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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屋,直到离婚时都未取得合法产权凭证,人民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对房屋权属作出判决。此时夫妻一方主张案涉房屋的使用权,法院该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确定一方享有使用权,酌情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本院(2018)浙0683民初4762号生效判决准予离婚,在该生效判决中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围墙、厕所、厨房等未办理审批手续,故未处理。 2019年2月,原告李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后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0683民初1476号生效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了卫生间、厨房、洗浴间、西面围墙及翻修了倒掉的猪圈为住房,但至今未办理审批手续。该判决认为因上述财产无合法的产权凭证,因此对李某要求...
  •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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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债权人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离婚诉讼中对夫妻财产分配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沈**、王**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2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李**对王**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63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离婚诉讼)中所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以下简称101号)房产,具有特定性。 原审裁定认定李**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错误。 1.根据沈**2015年2月10日的承诺书,沈**借款时已明确将101号房产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给了李**。 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101号房产系沈**单独所有。据此,李**对101号房产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但作为可供债权实现的特指性标的物,李**对该房产享有债权请求权。原审法院将101号房产判给了王**,阻碍了李**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侵害了其的债权利益。原审法院以李**作为普通债权人不能作为原告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审查原案诉讼...
  • 2022-07-19
    百问通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
  • 2022-07-18
    百问通
    “你老公自愿给的钱,我凭什么还给你?” 小丽无意中发现自己的丈夫不仅婚内出轨,而且还转了一大笔钱给小三,就在她找小三理论想要回这笔钱时,却遭到如上拒绝的话。 那么问题来了,在婚姻中,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的钱,妻子是否可以要回呢?   【案情回顾】 小丽是最近才发现丈夫出轨的,丈夫老李的手机里面记录了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他多次转账、发红包给一位名叫晴晴的女子,支付金额总计3万余元,而晴晴则转回金额仅为1万余元。 具体明细如下: 2019年,老李向晴晴转账、发红包8笔,共计8200元,晴晴转回52元; 2020年老李进行转账、发红包18笔,共计22868元,晴晴转回10200元; 2021年老李扫码支付、发红包2笔,共计217.5元。 小丽说,自从和老李结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老李的工资也一直都是上交给她的,没想到他竟然偷偷藏了私房钱。 小丽认为是该女子勾引了老李,想要破坏自己的家庭,便以晴晴公然违反社会道德,与自己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不当收取钱款及财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晴晴返还所得钱财,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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